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6號
- 原告
- 川勤雷射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博文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代表人
- 王鑫基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5 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資料繁多、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