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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東海國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代表人
高朝棟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洪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臺南市政府」,應更正為「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27行、第28行、第30行及第8頁第9行所載「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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