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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1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侯明正

抗告人
啟宏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丘志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2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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