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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5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世旻

上 訴 人即

原告
趙謝秀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2年6 月29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2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上訴之理由請准予後補」,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5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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