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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世旻

上 訴 人即

原告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2年4月11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5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於112年5月3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另狀補提理由」,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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