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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侯明正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楊崇悟
債務人
貝爾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08,74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608,746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08,746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貝爾國際有限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110年第00000000號等共5份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56,233元並追徵所漏稅款476,777元,合計1,133,010元整,並經送達在案,扣除已預扣之押金524,264元後,尚滯欠聲請人608,746元整。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海關缉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及第49條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請求事項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俾保庫收,並維權益。

三、本件已據聲請人提出處分書與送達證書影本各一紙,在卷足憑。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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