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鼎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榮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鼎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榮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