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旺生醫有限公司、林陳芬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大旺生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陳芬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 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能力是否完備。是此,原告應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