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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6號

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世旻

原告
川勤雷射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博文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2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延後至同年5 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資料繁多、法律問題複雜,為求判決妥適,認有延後宣判時間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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