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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侯明正
  • 法定代理人
    高朝棟、王鑫基

  • 原告
    東海國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東海國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朝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洪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臺南市政府」,應更正為「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27行、 第28行、第30行及第8頁第9行所載「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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