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原告 鼎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黃榮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88號 上訴人即原告 鼎立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訴訟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