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下水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侯明正
- 法定代理人陳志龍、黃進介
- 原告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長虹光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安平工業區服務中心 代 表 人 黃進介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下水道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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