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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7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474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移送機關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富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宗欽

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按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刑事案件,其處理程序除仍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處理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號」,顯係「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00-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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