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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鄭彩鳳

  • 當事人
    王健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351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100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健發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王健發係址設「臺南市○○區○○街447巷6號」之「泰欣文具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欣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據提出告訴)、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未據提出告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於其商標專用權期間,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9年4月26日前之某日起,在泰欣公司廠房, 將先前委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2之印刷模版,交員工生產製造印製有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封面、貼紙、著色簿等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等商品,並 自99年4月26日起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以每件新臺幣2.25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217號」之 「日日鑫文具行」之負責人謝式陽(所犯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智簡字第74號判決確定)及其他不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99年6月1日11時15分許查獲謝式陽販賣經由王健發所出售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而循線查緝上游。經警於99年8月26日16時50分持本院所 核發之99年度聲搜字第835號搜索票前往上開泰欣公司所在 地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而查獲。 ㈡案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王健發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王振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許進來、郭炯烽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謝式陽於偵查中之證述。 ㈤泰欣公司估價單。 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單。 ㈦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㈧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 ㈨東映動畫企業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㈩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證。 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835號搜索票。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冊。 如附表二所示扣押物品及扣押物品照片。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按商標法第82條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仿冒商標產品,意圖營利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查被告王健發先委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製作印刷模版,交員工生產製造印製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封面、貼紙、著色簿等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等商品,並自99年4月26日起將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以每件新臺幣2.25元不等之價格販賣,顯見被告有營利之意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王健發係泰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自99年4月26日起至99年8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在相同地點,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3位商標權 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82條規定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竟印製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非是,且迄今未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東映動畫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惟被告並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查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所獲利益、販賣之時間長短及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之物,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三所示鹹蛋超人封面846件 ,因商標權人在臺並無代理人而無法送鑑定查明是否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 91頁),即無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三所示鹹蛋超人封面846 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 │編│商標名稱/圖 │註冊號數│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之商品 │專用期限│ │號│樣 │ │ │ │ │ ├─┼──────┼────┼────┼─────────┼────┤ │1 │MY MELODY及 │00000000│日商三麗│各種書籍;新聞雜誌│民國(下│ │ │圖 │ │鷗股份有│;圖畫;照片(相片│同)69年│ │ │ │ │限公司 │);票據;筆記簿;│11月1日 │ │ │ │ │ │日記簿;便條;住址│起至99年│ │ │ │ │ │簿;信封;信紙;簽│10月31日│ │ │ │ │ │名簿;賀卡;相片簿│止。 │ │ │ │ │ │;月曆;草圖簿;相│ │ │ │ │ │ │框;相架;洋裁紙型│ │ │ │ │ │ │;印刷物;書法及畫│ │ │ │ │ │ │;相片架;辭典;桌│ │ │ │ │ │ │曆;海報;交換紙卡│ │ │ │ │ │ │;卡片;書籤;型錄│ │ │ │ │ │ │;菜單;禮券;功課│ │ │ │ │ │ │表;集郵卡;計劃表│ │ │ │ │ │ │;廣告印刷物;簿本│ │ │ │ │ │ │;名片簿;著色簿;│ │ │ │ │ │ │剪貼簿;收支簿;活│ │ │ │ │ │ │頁資料簿;人名住址│ │ │ │ │ │ │簿;集郵冊;集幣冊│ │ │ │ │ │ │;紀念冊;名片;報│ │ │ │ │ │ │紙;郵票;明信片;│ │ │ │ │ │ │磁碟存放冊;皮包式│ │ │ │ │ │ │萬用手冊;儲值卡;│ │ │ │ │ │ │公車/電車儲值卡; │ │ │ │ │ │ │信用卡;電話卡;儲│ │ │ │ │ │ │值電話卡;銀行提款│ │ │ │ │ │ │卡。 │ │ ├─┼──────┼────┼────┼─────────┼────┤ │2 │哈姆太郎HAMT│00000000│群英社國│蠟紙,色紙,複寫紙│91年9月 │ │ │AROハム太郎 │ │際股份有│,包裝紙,打卡紙,│16日起至│ │ │及圖、大老闆│ │限公司 │白報紙,圖畫紙,美│101年6月│ │ │BOSSタイシヨ│ │ │術紙,拭鏡紙,玻璃│15日止。│ │ │-くん及圖 │ │ │防墊紙,事務機用捲│ │ │ │ │ │ │筒紙,傳真機用紙,│ │ │ │ │ │ │皺紋紙帶,噴出式紙│ │ │ │ │ │ │帶,紙製彩帶,燙髮│ │ │ │ │ │ │紙,面紙,紙巾,衛│ │ │ │ │ │ │生紙,化粧紙,餐巾│ │ │ │ │ │ │紙,濕紙巾,馬桶衛│ │ │ │ │ │ │生墊紙,紙餐巾,紙│ │ │ │ │ │ │桌巾,紙手帕,貼紙│ │ │ │ │ │ │,音樂貼紙,汽車裝│ │ │ │ │ │ │飾用貼紙,廣告用塑│ │ │ │ │ │ │膠貼紙,裝飾用塑膠│ │ │ │ │ │ │貼紙,廣告用之自黏│ │ │ │ │ │ │性塑膠貼片,塑膠製│ │ │ │ │ │ │車身裝飾用反光貼紙│ │ │ │ │ │ │,塑膠製車身裝飾用│ │ │ │ │ │ │反光貼帶,紙製車身│ │ │ │ │ │ │裝飾用反光貼紙,紙│ │ │ │ │ │ │製車身裝飾用貼帶,│ │ │ │ │ │ │水彩,畫布,紙尿褲│ │ │ │ │ │ │,紙圍兜,卡片,信│ │ │ │ │ │ │封,信紙,信箋,名│ │ │ │ │ │ │片,賀卡,書籤,報│ │ │ │ │ │ │表,地圖,目錄,型│ │ │ │ │ │ │錄,稿紙,便條,表│ │ │ │ │ │ │格,便箋,郵簡,封│ │ │ │ │ │ │條,明信片,索引卡│ │ │ │ │ │ │,價目表,說明書,│ │ │ │ │ │ │功課表,宣傳單,時│ │ │ │ │ │ │刻表,識別證,貴賓│ │ │ │ │ │ │卡,會員卡,掛號卡│ │ │ │ │ │ │,生日卡,結婚卡,│ │ │ │ │ │ │音樂卡,節目單,集│ │ │ │ │ │ │郵卡,集郵封,考試│ │ │ │ │ │ │卷,記錄表,打卡鐘│ │ │ │ │ │ │卡片,塑膠卡片,廣│ │ │ │ │ │ │告印刷物,程式卡片│ │ │ │ │ │ │,期刊,樂譜,歌本│ │ │ │ │ │ │,日誌,書刊,漫畫│ │ │ │ │ │ │,簿本,辭典,手冊│ │ │ │ │ │ │,通訊本,故事書,│ │ │ │ │ │ │卡通書,寫生簿,相│ │ │ │ │ │ │片簿,名片簿,筆記│ │ │ │ │ │ │簿,記事簿,圖畫簿│ │ │ │ │ │ │,作業簿,著色簿,│ │ │ │ │ │ │剪貼簿,資料簿,集│ │ │ │ │ │ │郵冊,集幣冊,紀念│ │ │ │ │ │ │冊,廣告畫刊,工商│ │ │ │ │ │ │日誌,使用手冊,日│ │ │ │ │ │ │曆手冊,書籤卡片簿│ │ │ │ │ │ │,電話號碼簿,人名│ │ │ │ │ │ │住址簿,書籍,雜誌│ │ │ │ │ │ │,貼紙收集簿,日曆│ │ │ │ │ │ │,月曆,桌曆,萬年│ │ │ │ │ │ │曆,海報,油畫,立│ │ │ │ │ │ │體圖片,風景壁畫,│ │ │ │ │ │ │雷射影畫,電腦刻製│ │ │ │ │ │ │之圖片,圖畫,照片│ │ │ │ │ │ │,相片架,膠紙,膠│ │ │ │ │ │ │帶,膠水,漿糊,印│ │ │ │ │ │ │泥,黑板,板擦,筆│ │ │ │ │ │ │座,筆筒,筆架,圖│ │ │ │ │ │ │釘,別針,信插,書│ │ │ │ │ │ │帶,算盤,圖章,色│ │ │ │ │ │ │帶,書套,書夾,畫│ │ │ │ │ │ │板,畫架,卷宗夾,│ │ │ │ │ │ │公文夾,活頁夾,粉│ │ │ │ │ │ │筆夾,打孔機,訂書│ │ │ │ │ │ │機,夾卷機,日戳機│ │ │ │ │ │ │,訂書針,大頭針,│ │ │ │ │ │ │迴紋針,拔釘器,閱│ │ │ │ │ │ │書架,橡皮筋,拆信│ │ │ │ │ │ │刀,便條盒,美工刀│ │ │ │ │ │ │,打印台,護貝機,│ │ │ │ │ │ │文具夾,習字板,點│ │ │ │ │ │ │鈔臘,速讀機,白黑│ │ │ │ │ │ │板,檔案夾,膠帶台│ │ │ │ │ │ │,打號器,修正液,│ │ │ │ │ │ │修正筆,修正紙,修│ │ │ │ │ │ │正液用之稀釋液,公│ │ │ │ │ │ │文箱,公文架,褪色│ │ │ │ │ │ │墨水,削鉛筆刀,削│ │ │ │ │ │ │鉛筆機,日期戳印,│ │ │ │ │ │ │安全別針,記事簿夾│ │ │ │ │ │ │,文具板夾,迴紋針│ │ │ │ │ │ │盒,文具鋼夾,磁性│ │ │ │ │ │ │黑板,電動擦字器,│ │ │ │ │ │ │膠帶切斷器,桌上型│ │ │ │ │ │ │書架,自動膠帶機,│ │ │ │ │ │ │標籤印字器,名片置│ │ │ │ │ │ │放座,幼童習字器,│ │ │ │ │ │ │板擦去粉盒,紙製公│ │ │ │ │ │ │佈欄,電話號碼索引│ │ │ │ │ │ │器,事務用品置放座│ │ │ │ │ │ │,黏貼用立體字形,│ │ │ │ │ │ │黑板板擦除灰器,卷│ │ │ │ │ │ │宗夾內之不鏽鋼夾,│ │ │ │ │ │ │具訂書機、打孔機、│ │ │ │ │ │ │膠帶、拆信刀等之多│ │ │ │ │ │ │功能事務用具,列表│ │ │ │ │ │ │機用之碳帶,指套,│ │ │ │ │ │ │拆信器,筆,筆刷,│ │ │ │ │ │ │筆盒,硯台,墊板,│ │ │ │ │ │ │握筆器,畫筆,筆桿│ │ │ │ │ │ │,筆心,筆蕊,筆套│ │ │ │ │ │ │,筆夾,原子筆,彩│ │ │ │ │ │ │色筆,簽字筆,水彩│ │ │ │ │ │ │筆,廣告筆,螢光筆│ │ │ │ │ │ │,粉彩筆,麥克筆,│ │ │ │ │ │ │白板筆,鋼珠筆,免│ │ │ │ │ │ │削鉛筆,自來水筆,│ │ │ │ │ │ │油畫筆刷,筆袋,墨│ │ │ │ │ │ │盒,墨油,印色,印│ │ │ │ │ │ │水,墨汁,墨條,紙│ │ │ │ │ │ │鎮,橡皮擦,水彩盒│ │ │ │ │ │ │,水彩盤,調色盤,│ │ │ │ │ │ │鉛筆盒,硯台盒,切│ │ │ │ │ │ │割墊板,自然科學教│ │ │ │ │ │ │具,百科益智學習盒│ │ │ │ │ │ │,地球儀,遊戲紙牌│ │ │ │ │ │ │,曲尺,角尺,曲線│ │ │ │ │ │ │板,符號板,橢圓板│ │ │ │ │ │ │,丁字尺,繪畫用圓│ │ │ │ │ │ │規,魚缸,保鮮膜,│ │ │ │ │ │ │印章箱,塑膠袋,紙│ │ │ │ │ │ │尿片,紙袋、紙箱、│ │ │ │ │ │ │紙筒、紙盒、紙製垃│ │ │ │ │ │ │圾袋、吸塵器用紙袋│ │ │ │ │ │ │、紙板製或紙製瓶套│ │ │ │ │ │ │、紙板製帽盒、紙製│ │ │ │ │ │ │乳品容器、紙製包裝│ │ │ │ │ │ │袋、紙製盆栽罩、紙│ │ │ │ │ │ │箱或紙板箱、紙板箱│ │ │ │ │ │ │、圓錐型紙袋、紙製│ │ │ │ │ │ │花盆套、自然科學教│ │ │ │ │ │ │具、百科益智學習盒│ │ │ │ │ │ │、教學用物理實驗教│ │ │ │ │ │ │具、組織學剖面圖、│ │ │ │ │ │ │地球儀、組織學剖面│ │ │ │ │ │ │圖(教學用)、顯微│ │ │ │ │ │ │鏡觀察用的生物樣本│ │ │ │ │ │ │(教材)、顯微鏡檢│ │ │ │ │ │ │查教學用生物切片、│ │ │ │ │ │ │教學用紙製模型、教│ │ │ │ │ │ │學用模型標本。 │ │ ├─┼──────┼────┼────┼─────────┼────┤ │3 │小魔女DO RE │00000000│日商東映│電腦,磁片,光碟,│92年12月│ │ │MI及圖 │ │動畫股份│電腦鍵盤,打卡機,│1日起至 │ │ │ │ │有限公司│讀卡機,列表機,磁│102年11 │ │ │ │ │ │碟機,電腦滑鼠,電│月30日止│ │ │ │ │ │腦繪圖機,錄有電腦│。 │ │ │ │ │ │程式之磁碟,電視遊│ │ │ │ │ │ │樂器用之程式卡帶,│ │ │ │ │ │ │磁碟機用之磁頭清潔│ │ │ │ │ │ │片,磁性識別卡,信│ │ │ │ │ │ │用卡,卡式電話用卡│ │ │ │ │ │ │,銀行取款卡,金融│ │ │ │ │ │ │卡,磁碟盒,電腦用│ │ │ │ │ │ │防塵罩,磁碟整理盒│ │ │ │ │ │ │,鍵盤防塵罩,電腦│ │ │ │ │ │ │程式,電腦軟體,眼│ │ │ │ │ │ │鏡,風鏡,眼鏡框,│ │ │ │ │ │ │眼鏡架,眼鏡套,眼│ │ │ │ │ │ │鏡鍊,眼鏡掛帶,安│ │ │ │ │ │ │全護目鏡,眼鏡止滑│ │ │ │ │ │ │墊片,電動機械兒童│ │ │ │ │ │ │玩具(包括碰碰車、│ │ │ │ │ │ │雲霄飛車...),電 │ │ │ │ │ │ │視遊樂器(與電視連│ │ │ │ │ │ │用之電子遊樂器),│ │ │ │ │ │ │電視遊樂器搖桿,電│ │ │ │ │ │ │視遊樂器防塵罩,萬│ │ │ │ │ │ │花筒,電影片,唱片│ │ │ │ │ │ │,影碟,錄影帶捲軸│ │ │ │ │ │ │,錄影機清潔帶,已│ │ │ │ │ │ │錄錄影帶,空白錄影│ │ │ │ │ │ │帶,錄影帶盒,影碟│ │ │ │ │ │ │盒,錄影帶整理盒,│ │ │ │ │ │ │錄影帶整理箱,錄音│ │ │ │ │ │ │帶,雷射唱片,空白│ │ │ │ │ │ │錄音帶,已錄錄音帶│ │ │ │ │ │ │,錄音機清潔帶,錄│ │ │ │ │ │ │音帶盒,雷射唱片盒│ │ │ │ │ │ │,錄音帶整理盒,錄│ │ │ │ │ │ │音帶整理箱,雷射唱│ │ │ │ │ │ │片整理盒,電話機,│ │ │ │ │ │ │答錄機,傳真機,對│ │ │ │ │ │ │講機,無線電話機,│ │ │ │ │ │ │汽車電話機,無線電│ │ │ │ │ │ │呼叫器,販賣機,自│ │ │ │ │ │ │動販賣機,直尺,捲│ │ │ │ │ │ │尺,縮尺,比例尺,│ │ │ │ │ │ │平行尺,圓規,分度│ │ │ │ │ │ │規,三角板,行動電│ │ │ │ │ │ │話護套,行動電話固│ │ │ │ │ │ │定座,行動電話天線│ │ │ │ │ │ │頭,行動電話面板,│ │ │ │ │ │ │行動電話充電座,行│ │ │ │ │ │ │動電話車用免持聽筒│ │ │ │ │ │ │,呼叫器護套,來電│ │ │ │ │ │ │顯示器。 │ │ └─┴──────┴────┴────┴─────────┴────┘ ┌──────────────────────────────┐ │附表二(王健發所有) │ ├─┬──────────┬───┬──────┬──────┤ │編│ 物品名稱 │數量 │受侵害商標權│ 備註 │ │號│ │ │人 │ │ ├─┼──────────┼───┼──────┼──────┤ │1 │仿冒美樂蒂(MY MELO │945件 │日商三麗鷗股│ 6270張。 │ │ │DY)封面(未切割封面│ │份有限公司 │ │ │ │×2張) │ │ │ │ ├─┼──────────┼───┼──────┤ │ │2 │仿冒美樂蒂(MY MELO │730件 │日商三麗鷗股│ │ │ │DY)封面(未切割封面│ │份有限公司 │ │ │ │×6張) │ │ │ │ ├─┼──────────┼───┼──────┼──────┤ │3 │仿冒小魔女DoReMi封面│454件 │日商東映動畫│共6204張。 │ │ │(未切割封面×3張) │ │股份有限公司│ │ ├─┼──────────┼───┼──────┤ │ │4 │仿冒小魔女DoReMi封面│538件 │日商東映動畫│ │ │ │(未切割封面×9張) │ │股份有限公司│ │ ├─┼──────────┼───┼──────┼──────┤ │5 │仿冒哈姆太郎封面(未│1184件│群英社國際股│共15712張。 │ │ │切割封面×6張) │ │份有限公司 │ │ ├─┼──────────┼───┼──────┤ │ │6 │仿冒哈姆太郎封面(未│538件 │群英社國際股│ │ │ │切割封面×16 張) │ │份有限公司 │ │ ├─┼──────────┼───┼──────┼──────┤ │7 │仿冒小魔女DoReMi貼紙│11本 │日商東映動畫│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8 │仿冒哈姆太郎貼紙 │32本 │群英社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9 │仿冒美樂蒂(MY MELO │15本 │日商三麗鷗股│ │ │ │DY)貼紙 │ │份有限公司 │ │ ├─┼──────────┼───┼──────┼──────┤ │10│仿冒MY MELODY著色簿 │15本 │日商三麗鷗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11│仿冒MY MELODY封面紙 │1675張│日商三麗鷗股│ │ │ │(未切割封面) │ │份有限公司 │ │ ├─┼──────────┼───┼──────┼──────┤ │12│印刷模板 │3片 │日商三麗鷗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群英社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日商東映動畫│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表三 │ ├─┬──────────┬───┬───┬─────────┤ │編│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號│ │ │ │ │ ├─┼──────────┼───┼───┼─────────┤ │1 │仿冒鹹蛋超人封面(未│846件 │王健發│共2538張。 │ │ │切割封面×3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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