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俊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498 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葉俊清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拾壹份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共拾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校對章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葉俊清明知並無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騰公司)之存在,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私文書、偽造印章、偽造印文之犯意,於民國99年5 月7日在臺南市成功大學附近影印店,使用店內提供之設備,列印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數份,於翌日(8 日),復在臺南市仁德區之刻印店,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龍騰科技校對章」1 枚,並將龍騰科技校對章蓋在前揭人事通知文上。嗣於同年月9 日上午10時許,葉俊清持上蓋有龍騰科技校對章之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1 份,在西門路附近交付王丞榆而行使之,並向王丞榆佯稱伊為龍騰公司副理,並稱:「經我推薦後,龍騰公司決定錄用你,請依報到文之時間至公司辦理報到手續,另要收取新臺幣【下同】800 元之保證金。」等語,致王丞榆誤認為有工作錄取,陷於錯誤而交付葉俊清800 元,足生損害於王丞榆。嗣葉俊清以同一手法,於同年月9 日至11日間,分別向黃晨睿、李坤山、陳俊成、黃天豹、侯承佑、宋雅富、王艾子、戴郁今、劉仁傑及謝淑薇等10人交付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各1 份而行使之,並佯稱前開訊息,致其中黃晨睿、李坤山、陳俊成、侯承佑、宋雅富、王艾子、劉仁傑及謝淑薇等8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800 元保證金予葉俊清,足生損害於黃晨睿等10人。
二、葉俊清明知未獲台南科技工業區之授權,其於收取王丞榆等9 人之保證金共7200元後,唯恐犯行敗露,另行起意,基於行使偽造關於服務之證書、偽造服務證書之犯意,於99年6月14日,在上開電腦影印店偽造「台南科技工業區通用識別證」9 張,並於識別證上黏貼王丞榆等9 人之照片,用以表彰照片中之人服務於台南科技工業區,復持偽造之台南科技工業區通用識別證,於同日下午在西門路中華電信公司前交給王丞榆、黃晨睿各1 張以行使之,及於同日及翌日(15日)於李坤山住處陸續交付予其餘7 人以行使之,並佯稱龍騰公司人事部尚未辦理報到手續,惟持該識別證可進出龍騰公司云云,足生損害於台南科技工業區、王丞榆、黃晨睿、李坤山、陳俊成、侯承佑、宋雅富、王艾子、劉仁傑及謝淑薇。嗣因王丞榆、黃晨睿久未接獲龍騰公司通知,察覺有異,並追問葉俊清始知上情。其中劉仁傑及謝淑薇受騙部分,係檢警未發覺其犯行前,即向承辦案件之檢察事務官自首上開犯行而接受裁判。
三、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王丞榆、黃晨睿之指訴。
㈢證人李坤山、侯承佑之證述。
㈣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影本2張。
㈤台南科技工業區通用識別證1張。
四、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所著54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要旨可循;又按刑法第212條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證書】、介紹書相類似之文書而言,雖具公文書之性質,然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尚無適用同法第211 條而論以偽造公文書之餘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71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等判決要旨參照)。查實際上雖無龍騰公司之存在,依前揭實務見解,被告偽造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仍屬偽造文書之行為。又被告偽造之「台南科技工業區通用識別證」,形式上觀之,乃表徵服務單位所製發,用以證明出示服務證者確係在該工業區任職服務之員工,自應論以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
五、核被告葉俊清上開對王丞榆、黃晨睿、李坤山、陳俊成、侯承佑、宋雅富、王艾子、劉仁傑及謝淑薇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對黃天豹、戴郁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偽造龍騰公司印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後復持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罪。另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未遂間,具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台南科技工業區通用識別證,其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先後1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未免犯行被發現,於99年6 月(距離行使偽造私文書已隔1 個月)始偽造特種文書而行使,應係另行起意而為,被告前後9 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相同,亦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龍騰科技校對章」1 枚,為間接正犯。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騙被害人劉仁傑、謝淑薇之犯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予劉仁傑、謝淑薇之犯行,均在犯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承辦案件之檢察事務官自首坦承,進而接受裁判,有被告之詢問筆錄載明可稽,被告此部分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因將機車典當,按月要繳付利息,因一時無法繳納,而以本件手法詐騙友人,得款7200元,所為實有不該,且有被害人苦等被告介紹之工作機會,因而失去另覓工作之時機,惟被告業已償還各該被害人遭詐騙之800 元,並另立和解書表示要賠償每個被害人5000元,此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佐,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具悔意,並就渠自首部分之犯行,自提證據補足,並兼衡其所受教育、智識、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刑,復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造「龍騰科技校對章」1 枚,屬偽造之印章,蓋印於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上之印文屬偽造之印文(共11枚),雖均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經滅失,均依刑法第219 條沒收之。又龍騰公司人事報到通知文、台南科技工業區通用識別證已交付各被害人,屬被害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450 條第1 項、第452 條、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7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3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宣告刑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一 │王丞榆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二 │黃晨睿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三 │李坤山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四 │陳俊成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五 │黃天豹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六 │侯承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七 │宋雅富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 八 │王艾子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九 │戴郁今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十 │劉仁傑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十 │謝淑薇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龍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報到│ │ 一 │ │通知文上偽造之「龍騰科技校對章」印文壹枚、未扣案龍騰科技│ │ │ │校對章壹枚,沒收之。 │ ├──┼────┼────────────────────────────┤ │ 十 │王丞榆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二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黃晨睿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三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李坤山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四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陳俊成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五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侯承佑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六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宋雅富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王艾子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八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十 │劉仁傑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 九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二 │謝淑薇 │葉俊清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 十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