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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8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可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營偵字第1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可欣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偽造「陳維城」署押共玖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偽造「顏富美」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偽造「陳維城」署押共玖枚、編號6至7所示之「顏富美」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於民國99年3月23日」之記載刪除、犯罪事實欄第16行「因而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1張及行動電話1支」之記載更正為「因而取得上開2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1張及行動電話1支,並交付上開陳維城身份證、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前開申請書、同意書予宅急便配送人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文件名稱                │  欄位      │ 偽造之署名       │
├──┼─────────────┼──────┼─────────┤
│ 1  │宅急便配送聯              │收件人簽收欄│「陳維城」署名1枚 │
├──┼─────────────┼──────┼─────────┤
│ 2  │亞太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簽名欄      │「陳維城」署名1枚 │
│    │話服務申請書              │            │                  │
├──┼─────────────┼──────┼─────────┤
│ 3  │亞太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立同意書人欄│「陳維城」署名1枚 │
│    │話專案同意書              │            │                  │
├──┼─────────────┼──────┼─────────┤
│ 4  │亞太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簽名欄      │「陳維城」署名3枚 │
│    │話服務申請書              │            │                  │
├──┼─────────────┼──────┼─────────┤
│ 5  │亞太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立同意書人欄│「陳維城」署名3枚 │
│    │話專案同意書              │            │                  │
├──┼─────────────┼──────┼─────────┤
│ 6  │宅急便配送聯              │收件人簽收欄│「顏富美」署名1枚 │
├──┼─────────────┼──────┼─────────┤
│ 7  │授權書                    │授權人欄    │「顏富美」署名1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8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