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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羅郁棣

  • 被告
    蔡易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日劇-太陽之歌」DVD影集柒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易訓自民國98年2 月初起,在臺南市仁德區○○里○○路○ 段838 號租屋處,利用其於露天拍賣 網站之帳號「mango761103 」,欲以新臺幣(下同)99元之價格拍賣其自網路上購得非法重製之影音光碟「日劇-太陽之歌」DVD 影集共7 片,供不特定網友洽購,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2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日劇-太陽之歌」DVD 影集共7 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亦有明文。 三、被告蔡易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認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罪,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1 年,業於99年6 月13日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緩字第161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按,扣案標示「日劇-太陽之歌」DVD 影集共7 片,已經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蔡培塏進行鑑定,結果認係侵害該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此有蔡培塏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可憑,且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犯行無訛,此外,並扣得該重製之DVD 影集7 片可據,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犯行,堪以認定。從而,扣案重製之「日劇-太陽之歌」DVD 影集7 片,既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散布之光碟,揆諸前揭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於聲請意旨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係以「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為要件,惟本案盜版DVD 7 片既屬違禁物,自無引用該條規定而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適用法條應予更正,併此說明。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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