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明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明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卓穎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