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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國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237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四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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