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緝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緝字第4號
- 自訴人
- 大舞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東岳
- 自訴代理人
- 金輔政律師
- 被告
- 杜精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杜精華業於民國99年8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杜精華之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