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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盧鳳田郭瓊徽黃琴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崔立志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媗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崔立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就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代號A、D及G部分,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崔立志被訴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6日判處罪刑在案,該100年12月26日之判決正本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據(見本院訴字卷第233頁),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1月16日(此為未加計在途期間之日期)屆滿。上訴人於101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僅稱「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上訴人雖於10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惟就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代號A、D及G部分,仍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故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惟101年2月5日為星期日)內,就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代號A、D及G部分,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代號          │備註                                              │
├───────┼─────────────────────────┤
│A部分  │即本院100年12月26日判決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   │
│              │A:崔立志: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100年1月31│
│              │      日晚間)。                                  │
│              │A:崔立志: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道│
│              │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100年2月8日│
│              │      晚間)。                                    │
│              │A:崔立志: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想像競合)(100年2│
│              │      月8日晚間)。                               │
├───────┼─────────────────────────┤
│D部分        │即本院100年12月26日判決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   │
│              │D:崔立志: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00年3月│
│              │    12日凌晨之「臺南市柳營區太康里200號之台糖加油 │
│              │    站」部分)。                                  │
├───────┼─────────────────────────┤
│G部分        │即本院100年12月26日判決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   │
│              │G:崔立志: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100年3月│
│              │    12日晚間之臺南市西港區營西里1號「統一加油站」 │
│              │    部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