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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冠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曾冠儒並未選任辯護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曾冠儒「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顯係誤載,將之刪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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