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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鄭燕璘陳淑勤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色祥
選任辯護人
涂禎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色祥年籍資料項下應增列「選任辯護人 涂禎和律師」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色祥年籍資料項下,原漏列「選任辯護人 涂禎和律師」等語,而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