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譚承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譚承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陸陸公克)內所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惠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