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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譚承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5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譚承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陸陸公克)內所含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外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6行所載之「本院」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惠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