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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3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金虎周紹武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文俊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文俊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李文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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