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惠正
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惠正被訴頂替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吳惠正涉犯頂替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上開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
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吳惠正被訴頂替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件被告吳惠正涉犯頂替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上開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