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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89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8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成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成榮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89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