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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奇慶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0年

度執聲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奇慶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奇慶因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以99年度易字第173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按應係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於同年5月23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95年11月30日,故意犯政府採購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68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同年9月14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且受刑人先後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均係以相同方式陪標使冠順數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順公司)得標後,再取得冠順公司分包之部分業務。其犯罪行為模式相同,故其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3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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