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周紹武
- 被告陳信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92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共同犯毀壞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把、鐵條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信福曾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8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入監執行,至民國95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其假釋嗣後遭撤銷;而其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其後因減刑條例之實施,前揭毒品案件所處之刑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 5月、1月又15日, 其中減為有期徒刑 5月部分再與前揭竊盜等案件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而其又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以97年度訴字第 646號、97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年2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撤銷假釋所餘殘刑3月2日,於99年 3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至99年8月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㈡詎陳信福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 ⒈於100年 5月15日凌晨1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危害之油壓剪一把,前往臺南市○里區○里段2047地號農地旁,以其所攜帶之油壓剪剪斷黃林金聰所有設置於該農地用以灌溉之抽水馬達之電纜線,而竊取重約 6公斤之電纜線一條,得手後將之攜回其位在臺南市佳里區○○路 441巷46號居所,以其所有之美工刀削去電纜線外皮,而將存餘之裸銅線變賣,得款花用殆盡。 ⒉又於100年5月25日下午 4時30分許,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佳里區○○街 105號周玉英住處時,因見該住宅大門未鎖,乃開啟門扇侵入該住宅,而於該住宅二樓徒手竊取周玉英所有之望遠鏡、數位相機、存錢桶(內有新臺幣〈下同〉約 5,000元)、白金戒指、水晶項鍊、玉墜、香水等總計價值約25,000元之財物,得手後逃離現場,並將竊得物品變賣,得款及竊得之現金均花用殆盡。 ⒊復於100年7月25日凌晨 1時30分許,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油壓剪一把、鐵條四支,前往臺南市佳里區電錶號碼2452-66至2452-67處,以鐵條作為攀爬電線桿之工具,而攀爬至佳漚高幹28右13左19C4、佳篤高幹78左20左9左3C2等電線桿上,以油壓剪剪斷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裝設於上開電線桿間之電纜線,而竊得長度約 100公尺,中約19公斤之電纜線,得手後亦以其前揭居所放置之美工刀削去電纜線外皮,而其存餘之裸銅線變賣,得款亦花用殆盡。 ⒋嗣因陳信福另涉毒品案件,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里區○○路 441巷46號進行搜索,於該處扣得陳信福所有用以竊取電纜線之油壓剪一把、鐵條四支及其用於削去竊得電纜線外皮之美工刀一把、電線皮三包,因而查獲。 ㈢陳信福又與黃信豪(已歿,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 100年7月8日晚間 8時10分許,前往黃信豪之姊黃勺紋所經營,位在臺南市○○區○○路 279巷21弄39號之「益全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兩人共同徒手用力撞擊該公司防竊之後門,將該後門門鎖撞擊毀壞後,推門進入,而侵入該公司一樓,徒手竊取該公司所擺放神像身上懸掛之金牌三面(合計價值約50,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並由黃信豪持竊得之其中一面金牌至臺南市○○區○○路5段187號「金華山銀樓」,售予不知情之銀樓老闆謝加榮,得款25,000元由陳信福與黃信豪二人朋分花用殆盡。嗣因黃勺紋發覺金牌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公司內裝設之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 ㈣案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勺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分別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陳信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共犯黃信豪於警詢中所為之自白。 ㈢證人即被害人黃林金聰、周玉英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㈣證人即金華山銀樓負責人謝加榮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 ㈤告訴代理人廖國良、告訴人黃勺紋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㈥卷附竊盜現場、竊盜用工具、竊得物品照片共二十三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竊盜現場勘查紀錄表、現場測繪圖各一份、監視錄影畫面十四張、現場照片八幀、金華山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金飾來源證明各一份。 ㈦扣案之油壓剪一把、鐵條四支、美工刀一支。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而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㈢所示犯行,與已死亡之共犯黃信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上開四次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論告意旨,以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固非無見。惟依共同被告黃信豪警詢中所供暨證人即被害人黃勺紋警詢中指訴情節,本案行竊地點為「益全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住宅,亦無證據證明該公司建築於案發當時有人居住其內,是依現有事證,尚無從逕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業已合致於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是公訴人此部分論告意旨,尚有誤會,併予敘明。末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項竊盜、毒品前科,素行不佳,且甫於99年8月3日假釋期滿,竟不知悔改,再為本案竊盜犯行,且其攜帶兇器、侵入住宅行竊,對於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有潛在之危險性,亦嚴重危及被害人家宅安全;而其貪圖一幾之利,竊取電纜線變賣花用,所為嚴重影響電力供應,影響公眾生活,其犯罪所生損害非輕,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各次竊盜犯行所得財物之價值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油壓剪一把、鐵條四支,均為被告所有供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美工刀一把,雖係供被告削除所竊得電纜線外皮所用,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各次竊盜犯行當時,有隨身攜帶該把美工刀之舉,是該美工刀並非供被告竊盜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 │【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刑法第321條 │陳信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㈡之1所示 │第1項第1款 │徒刑捌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把沒收。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刑法第321條 │陳信福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㈡之2所示 │第1項第1款 │徒刑壹年。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一之│刑法第321條 │陳信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㈡之3所示 │第1項第1款 │徒刑壹年,扣案之油壓剪壹把、鐵條肆支│ │ │ │ │均沒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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