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4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明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第131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明龍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四十五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鄭明龍自民國96年6 月1 日起,在址設臺南市○○區○○路2 段73號之源傑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司機職務,負責業務開發、鋪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鄭明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向客戶收取應於該日下午4 、5 時許繳回源傑有限公司之香菸貨款後,未於該日下午4 、5 時許繳回源傑有限公司,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共計4 次。 二、鄭明龍自99年4 月1 日起,在址設臺南市仁德區○○○街59巷25號正盟食品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兼送貨司機職務,負責業務開發、鋪貨及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鄭明龍竟意圖為自己不所之所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應於該日下午4 、5 時許繳回正盟食品有限公司之菸、酒貨款後,未於該日下午4 、5 時許繳回正盟食品有限公司,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共計41次。 三、案經源傑有限公司、正盟食品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鄭明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源傑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淑琴、正盟食品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李文宗之指訴及證人即正盟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金雲樵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交查字第1004號卷第9 頁至第10頁、交查字第1559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並有被告出具予源傑有限公司之切結書2 紙(見他字卷第3 頁至第4 頁)、出具予正盟食品有限公司之切結書1 紙(見他字卷第7 頁)及估價單73張(見交查字第1004號卷第90頁至第98頁,交查字第1559號卷第12頁至第21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侵占正盟食品有限公司貨款之日期,即係上開估價單所載日期,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卷第46頁正面),是起訴書附表二就被告侵占部分客戶貨款之日期有所誤載,爰更正之,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查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將在刑法上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在刑法修正施行後,有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原則上均應一罪一罰。至於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1 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73 號、97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業務侵占之原因不一而足,多次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依其構成要件文義衡之,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依上揭說明,已難為業務侵占罪係屬集合犯之認定。且被告自承:伊任職源傑有限公司或正盟食品有限公司時,代替各該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應於收取當日下午4 、5 時許回到公司時將貨款繳回公司,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下午4 、5 時許回到公司後均未將貨款繳回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正面),可知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收取貨款後,本應於當日下午4 、5 時許將貨款繳回公司,且其收取貨款後於當日下午4 、5 時許均可選擇將貨款繳回公司或侵占入己,是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自係分別於各該日期下午4 、5 時許分別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所為,亦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認為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其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應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45件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應以接續犯或集合犯論以一罪,容非足採,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受僱2 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員,基於員工與雇主之信任關係,本應忠實執行業務,竟利用業務上之機會,將所收得之貨款侵占入己,殊為不該,惟審酌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業與2 告訴人公司調解成立,取得2 告訴人公司之原諒,頗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並衡酌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尚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需其與配偶共同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非惡性重大,且被告已與2 告訴人公司調解成立,並獲得2 告訴人公司之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6頁),其於犯罪後又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見悔意,其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日 期 │ 金 額 │ 宣 告 刑 │ │號│ (民國) │(新臺幣)│ │ ├─┼──────┼─────┼──────────────────┤ │ 1│97年7 月21日│ 80,00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7年7 月24日│ 68,00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7年7 月25日│ 11,186│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8年12月12日│ 99,83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總計:259,016 │ └─────────────────────────────────┘ 附表二: ┌─┬──────┬────────┬──────────────────┬─────┬────────────┐ │編│ 日 期 │ 客 戶 名 稱 │ 地 點 │ 金額 │ 宣 告 刑 │ │號│ (民國) │ │ │(新臺幣)│ │ ├─┼──────┼────────┼──────────────────┼─────┼────────────┤ │ 1│99年4 月12日│凍仔腳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路332號 │ 568│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心雨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路1-83號前 │ 1,1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渡日商店 │臺南縣白河鎮竹子門28-8號 │ 3,013│ │ │ │ ├────────┼──────────────────┼─────┤ │ │ │ │是美菸酒專賣店 │臺南縣白河鎮○○路57號 │ 2,785│ │ │ │ ├────────┼──────────────────┼─────┤ │ │ │ │好鄰居五金百貨 │臺南縣白河鎮○○路100號 │ 2,991│ │ │ │ ├────────┴──────────────────┴─────┤ │ │ │ │小計 10,509│ │ ├─┼──────┼────────┬──────────────────┬─────┼────────────┤ │ 2│99年4 月13日│欣欣平價中心 │臺南縣白河鎮○○路172-4號 │ 4,341│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9年4 月14日│招治商店 │臺南縣白河鎮草店里草店10-33號 │ 858│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內角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內角32-7號 │ 1,86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2,722│ │ ├─┼──────┼────────┬──────────────────┬─────┼────────────┤ │ 4│99年4 月27日│德山商號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59號 │ 21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是美菸酒專賣店 │臺南縣白河鎮○○路57號 │ 44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652│ │ ├─┼──────┼────────┬──────────────────┬─────┼────────────┤ │ 5│99年4 月29日│順安雜貨店 │臺南縣東山鄉枋子林17-5號 │ 2,163│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卓仔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路442號前 │ 1,68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3,848│ │ ├─┼──────┼────────┬──────────────────┬─────┼────────────┤ │ 6│99年5 月5 日│凍仔腳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河東里84-7號 │ 374│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9年5 月8 日│順口味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港口299-1號 │ 1,139│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99年5 月14日│阿匹婆商店 │臺南縣白河鎮海豐厝69-9號 │ 1,794│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99年5 月22日│永興超市 │臺南縣東山鄉○○路27號 │ 1,66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好友檳榔 │臺南縣東山鄉林安村55號 │ 1,01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2,675│ │ ├─┼──────┼────────┬──────────────────┬─────┼────────────┤ │10│99年6 月4 日│安興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詔安里74號 │ 306│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99年7 月2 日│明新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9號 │ 276│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99年7 月9 日│好友檳榔 │臺南縣東山鄉林安村55號 │ 696│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7 月8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 ├─┼──────┼────────┼──────────────────┼─────┼────────────┤ │13│99年7 月10日│志誠雜貨店 │臺南縣東山鄉東河村吉貝耍87號 │ 58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99年7 月15日│濟一酒行 │臺南縣東山鄉○○路127號 │ 2,078│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99年7 月16日│阿花檳榔 │臺南縣後壁鄉長安村76-2號 │ 1,567│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大排竹商店 │臺南縣白河鎮大排竹13號 │ 1,401│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2,968│ │ ├─┼──────┼────────┬──────────────────┬─────┼────────────┤ │16│99年7 月20日│明新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9號 │ 41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99年7 月23日│日盛商號 │臺南縣白河鎮○○路50-3號 │ 1,647│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7 月27│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 ├─┼──────┼────────┼──────────────────┼─────┼────────────┤ │18│99年7 月29日│凍仔腳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河東里84-7號 │ 558│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明新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9號 │ 35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910│ │ ├─┼──────┼────────┬──────────────────┬─────┼────────────┤ │19│99年8 月4 日│建和行 │臺南縣白河鎮○○路32號 │ 2,133│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枋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內枋林15-1號 │ 1,423│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3,556│ │ ├─┼──────┼────────┬──────────────────┬─────┼────────────┤ │20│99年8 月6 日│大榮商號 │臺南縣安定鄉大同村89-9號 │ 2,104│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詠郁商號 │臺南縣安定鄉港口336-3號 │ 1,33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公園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港口333-12號 │ 1,602│ │ │ │ ├────────┼──────────────────┼─────┤ │ │ │ │三哥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港南村1-7號 │ 1,383│ │ │ │ ├────────┴──────────────────┴─────┤ │ │ │ │小計 6,423│ │ ├─┼──────┼────────┬──────────────────┬─────┼────────────┤ │21│99年8 月7 日│鴻文商店 │臺南縣白河鎮草店10-132號 │ 1,414│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內角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內角32-7號 │ 866│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2,280│ │ ├─┼──────┼────────┬──────────────────┬─────┼────────────┤ │22│99年8 月9 日│現代菸酒專賣店 │臺南縣安港子尾35-13號 │ 2,50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祥安超級商行 │臺南縣安定鄉安定210-9號 │ 2,13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長宏商行 │臺南縣安定鄉海寮16-1號 │ 1,772│ │ │ │ ├────────┴──────────────────┴─────┤ │ │ │ │小計 6,404│ │ ├─┼──────┼────────┬──────────────────┬─────┼────────────┤ │23│99年8 月10日│葉子菁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中崙23號往後100公尺 │ 1,14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8 月11│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 ├─┼──────┼────────┼──────────────────┼─────┼────────────┤ │24│99年8 年11日│千祥商行 │臺南縣安定鄉安定46-16號 │ 1,685│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99年8 月13日│7+7便利商店 │臺南縣安定鄉蘇厝453-1號 │ 1,525│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9 月1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 ├─┼──────┼────────┼──────────────────┼─────┼────────────┤ │26│99年8 月19日│錦記水果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5號 │ 1,09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7│99年8 月20日│能享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河東里40號 │ 337│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8 月21│招治商店 │臺南縣白河鎮草店里草店10-33號 │ 1,24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小計 1,582│ │ ├─┼──────┼────────┬──────────────────┬─────┼────────────┤ │28│99年8月21日 │老松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海寮5-20號往後5公尺 │ 1,13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安興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詔安厝74號 │ 284│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1,414│ │ ├─┼──────┼────────┬──────────────────┬─────┼────────────┤ │29│99年8 月27日│聖達商行 │臺南縣安定鄉安定村33號 │ 1,341│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99年8 月28日│校前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大竹里13號 │ 1,951│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99年9 月23日│2009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路2號旁 │ 1,171│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9 月24│德山商號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59號 │ 916│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明新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9號 │ 2,045│ │ │ │ ├────────┼──────────────────┼─────┤ │ │ │ │錦記水果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5號 │ 1,139│ │ │ │ ├────────┴──────────────────┴─────┤ │ │ │ │小計 5,271│ │ ├─┼──────┼────────┬──────────────────┬─────┼────────────┤ │32│99年9 月25日│裕興雜貨店 │臺南縣安定鄉蘇厝9-4號 │ 1,397│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利興行 │臺南縣安定鄉安定346-1號 │ 1,502│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2,899│ │ ├─┼──────┼────────┬──────────────────┬─────┼────────────┤ │33│99年9 月29日│菁之宣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安加村65之3號 │ 1,253│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4│99年9 月30日│彩林商號 │臺南縣安定鄉新吉93-1號 │ 1,40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5│99年10月4 日│嘉瑋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番子園17-1號 │ 1,534│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6│99年10月7 日│能享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河東里40號 │ 945│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7│99年10月11日│澎湃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路1-61號往後150公尺 │ 3,84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起訴書誤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99年10月13│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日) │ │ │ │ │ ├─┼──────┼────────┼──────────────────┼─────┼────────────┤ │38│99年10月13日│希拉亞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安定258-61號往前100公尺 │ 4,495│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寶貝熊便利-安定 │臺南縣安定鄉許中營1-38號 │ 8,52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娃娃魚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道嘉義檳榔前 │ 4,925│ │ │ │ ├────────┴──────────────────┴─────┤ │ │ │ │小計 17,945│ │ ├─┼──────┼────────┬──────────────────┬─────┼────────────┤ │39│99年10月15日│臺灣巨蛋便利 │臺南縣安定鄉港口82-2號 │ 5,242│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0│99年10月16日│東東檳榔 │臺南縣白河鎮○○路612號往後5公尺 │ 3,450│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世裕成商店 │臺南縣安定鄉港口246-16號 │ 12,75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大新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路204號 │ 2,152│ │ │ │ ├────────┼──────────────────┼─────┤ │ │ │ │日昌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路209號 │ 1,314│ │ │ │ ├────────┼──────────────────┼─────┤ │ │ │ │宜久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路206號 │ 1,678│ │ │ │ ├────────┼──────────────────┼─────┤ │ │ │ │明新雜貨店 │臺南縣白河鎮仙草29號 │ 1,045│ │ │ │ ├────────┴──────────────────┴─────┤ │ │ │ │小計 22,389│ │ ├─┼──────┼────────┬──────────────────┬─────┼────────────┤ │41│99年10月23日│主公檳榔 │臺南縣安定鄉安定11-13號前往2公尺 │ 5,245│鄭明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臺灣巨蛋便利 │臺南縣安定鄉港口82-2號 │ 9,745│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小計 14,990│ │ ├─┴──────┴─────────────────────────────────┴────────────┤ │ 總計:146,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