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南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南富疑與黃仙化因有承包工程糾紛,詎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2日19時許,在其經營位於臺南市○○路115號「龍進工程行」前,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僅知綽號「阿義」等成年男子6、7人,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分別以徒手及持機車大鎖、木棍等方式共同毆打黃仙化,黃仙化因寡不敵眾而逃跑,惟其等仍持續追打黃仙化至臺南市○○路81號「金成昌銀樓」前,致黃仙化昏厥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2公分、左耳撕裂傷2公分、右肩鈍挫傷併脫臼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黃仙化與被告達成調解,嗣私下約定分期付款條件,並於收受部分款項後,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