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仁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鍾仁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1日3時30分許,至台南市○區○○○路3段380 巷50號1樓之金順安所經營「金色年代冷飲店」,徒手扳開 上址門口電動捲門開關之不銹鋼小門後,開啟電動捲門進入上址內,再徒手竊取店內雷瑪紅酒3瓶、18K金男水鑽戒指及白鐵黑寶石男戒各1枚,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於同年月13日2時10分許,鍾仁杰主動攜竊得之戒指2枚至上址,並向金順 安坦承上開犯行,經金順安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鍾仁杰業於100年4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