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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蔡孟珊

  • 被告
    鄭登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登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531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智簡字第19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John Wiley & Sons Inc.、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鄭登科於民國98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當庭撤回告訴,告訴人John Wiley & Sons Inc.、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0年度司南簡調 31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件在卷可按,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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