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曉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曉鐘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曉鐘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本係鄰居,其因與告訴人相處不睦,即罔顧彼此尊嚴,逞一時言語之快而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並考量告訴人因此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害,及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