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福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876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福進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鐘福進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利用經濟窘迫之人急需用錢無暇深思之機會,以預扣利息及高價計息之方式借款予附表所示之陳建安等人,從中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詳細借款時間、地點、金額及取得利息情形,均如附表一所載)。嗣經員警於民國 100年 6月21日15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鍾福進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196 號之「李記紅茶冰」店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乃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鐘福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建安、郭根泉 2人及證人鄭永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按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於利息部分,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又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查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貸款行為所取得之利息月息百分之30(年息百分之360),顯已超過民法 所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0%最高限制甚多,可知附表所示各借款人若非出於急迫,當不致向被告借如此高利之貸款,堪認被告顯係乘不特定人出於急迫而舉債濟急,預定苛刻條件,利用機會故為貸與,且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是被告確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無訛。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3次貸款與單一之被害人陳建安而收取重利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一罪;又被告分別貸款予被害人陳建安、郭根泉2人而收取重利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對象不同, 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反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而牟取厚利,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等節固值非議,然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重利犯行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編號4-1所示之物,乃被害人 所交付供作借款擔保或證明之用,於清償欠款時,依法得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 年度臺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其餘附表二編號8至編號25所示之物,因與本案無關,爰不另行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借款人│借款原因及日期、地點│借款金額 │計息方式 │質押物品 │ │號│ │ │(新臺幣) │ │ │ ├─┼───┼──────────┼──────┼──────┼─────┤ │1 │陳建安│因缺錢救急,於99年12│借款5000元,│以每10日為1 │身分證1張 │ │ │ │月2日,在鍾福進所經 │預扣第1期利 │期,每期利息│、面額1萬 │ │ │ │營位於臺南市仁德區太│息500元,實 │500元,月息 │元之本票1 │ │ │ │子路196號之「李記紅 │拿4500元。 │30分。 │張。 │ │ │ │茶冰」店內,向鐘福進│ │ │ │ │ │ │借款。 │ │ │ │ │ │ │ │ │ │ │ ├─┼───┼──────────┼──────┼──────┼─────┤ │2 │陳建安│因缺錢救急,於99年12│借款5000元,│以每10日為1 │身分證1張 │ │ │ │月7日,在鍾福進所經 │預扣第1期利 │期,每期利息│、面額1萬 │ │ │ │營位於臺南市仁德區太│息500元,實 │500元,月息 │元之本票1 │ │ │ │子路196號之「李記紅 │拿4500元。 │30分。 │張。 │ │ │ │茶冰」店內,向鐘福進│ │ │ │ │ │ │借款。 │ │ │ │ ├─┼───┼──────────┼──────┼──────┼─────┤ │3 │陳建安│因缺錢救急,於100年 │借款5000元,│以每10日為1 │身分證1張 │ │ │ │3、4月間某日,在鍾福│預扣第1期利 │期,每期利息│、面額1萬 │ │ │ │進所經營位於臺南市仁│息500元,實 │500元,月息 │元之本票1 │ │ │ │德區○○路196號之「 │拿4500元。 │30分。 │張。 │ │ │ │李記紅茶冰」店內,向│ │ │ │ │ │ │鐘福進借款。 │ │ │ │ ├─┼───┼──────────┼──────┼──────┼─────┤ │4 │郭根泉│因缺錢救急,於100年 │借款2萬元, │以每10日為1 │汽車駕照1 │ │ │ │1月3日下午3時許,在 │預扣第1期利 │期,每期利息│張、身分證│ │ │ │鍾福進所經營位於臺南│息2000元,實│2000元,月息│影本1張、 │ │ │ │市○○區○○路196號 │拿18000元。 │30分。 │面額4萬元 │ │ │ │之「李記紅茶冰」店內│ │ │之本票1張 │ │ │ │,向鐘福進借款。 │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郭根泉簽署之本票 │1張 │ ├──┼─────────────────────┼──┤ │ 2 │郭根泉身分證影本 │1張 │ ├──┼─────────────────────┼──┤ │ 3 │郭根泉駕駛執照 │1張 │ ├──┼─────────────────────┼──┤ │ 4 │陳建安簽署之本票 │3張 │ ├──┼─────────────────────┼──┤ │4-1 │陳建安之國民身分證 │1張 │ ├──┼─────────────────────┼──┤ │ 5 │帳簿 │2本 │ ├──┼─────────────────────┼──┤ │ 6 │空白本票 │3本 │ ├──┼─────────────────────┼──┤ │ 7 │空白票據 │2張 │ ├──┼─────────────────────┼──┤ │ 8 │黑色手機 │1支 │ ├──┼─────────────────────┼──┤ │ 9 │黑色手機 │1支 │ ├──┼─────────────────────┼──┤ │ 10 │洪進發簽署之本票 │5張 │ ├──┼─────────────────────┼──┤ │ 11 │李美惠簽署之本票影本 │1張 │ ├──┼─────────────────────┼──┤ │ 12 │廖月娘本票影本 │2張 │ ├──┼─────────────────────┼──┤ │ 13 │洪偌淳簽署之本票 │1張 │ ├──┼─────────────────────┼──┤ │ 14 │洪偌淳汽車駕照 │1張 │ ├──┼─────────────────────┼──┤ │ 15 │蔡振明簽署之本票 │2張 │ ├──┼─────────────────────┼──┤ │ 16 │許志鴻簽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1張 │ ├──┼─────────────────────┼──┤ │ 17 │黃天豹簽署之本票 │1張 │ ├──┼─────────────────────┼──┤ │ 18 │鄭永銘簽署之本票 │1張 │ ├──┼─────────────────────┼──┤ │ 19 │林佑燁簽署之本票 │1張 │ ├──┼─────────────────────┼──┤ │ 20 │張益清簽署之本票 │1張 │ ├──┼─────────────────────┼──┤ │ 21 │吳金火身分證影本 │1張 │ ├──┼─────────────────────┼──┤ │ 22 │吳金火簽署之本票 │1張 │ ├──┼─────────────────────┼──┤ │ 23 │王進明身分證影本、健保卡 │各1 │ │ │ │張 │ ├──┼─────────────────────┼──┤ │ 24 │王進明簽署之本票 │1張 │ ├──┼─────────────────────┼──┤ │ 25 │許志鴻簽署之本票 │2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