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瑛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錢宏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錢宏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7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