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錢宏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錢宏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