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80號

藏匿人犯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孟辰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孟辰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應依同條第1項之刑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頂替犯罪妨害司法公正,干擾查緝真正人犯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事後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8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藏匿人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