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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7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婷婷
被   告
呂嘉雲
上二人共同
洪梅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律師
劉家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
508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訴字第986號),被告2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
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莊婷婷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呂嘉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科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莊婷婷、呂嘉雲均係位在台南市○區○○路三段60號長榮影音廣場之員工,長榮影音廣場主要營業項目為影音光碟片、錄影帶之出租及販售,2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教授黎明淵,於民國96年8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馬可夫轉換模型、門檻模型與分量迴歸模型」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該研究計畫補助經費由國科會分次撥付成功大學國科會專戶,黎明淵因執行研究計劃所需之費用,得檢具支出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送交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室核銷請領經費,其為取得核銷上開經費之收據,竟與莊婷婷、呂嘉雲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明知黎明淵未在長榮影音廣場購買空白光碟片或空白光碟片盒,莊婷婷於98年10月16日依黎明淵授意,填載品名:空白光碟片、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交付與黎明淵(如附表編號23所示);呂嘉雲則接續於98年11月26日及98年12月1日依黎明淵授意,填載品名:空白光碟片盒、總價3,000元與1,000元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張交付與黎明淵(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黎明淵取得上開不實收據後,即將之黏貼在黏貼憑證用紙上,接續於98年10月16日、98年12月21日,持向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室申請核銷上開研究計畫補助經費而行使之(如附表編號23-25「請款(行使)日期」欄所示),致使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23-25所示「取得款項日期」,依上開不實收據所記載之金額如數核撥款項至黎明淵中央大學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國科會及國立成功大學對於研究計劃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黎明淵詐領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款項合計89,916元,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由本院另為判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有以下證據資料足資證明:

㈠被告莊婷婷、呂嘉雲本院審理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黎明淵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之自白。

㈢證人即長榮影音廣場負責人梁文貴警詢之證述。

㈣長榮影音廣場免用統一發票收據3紙。

㈤國立成功大學黏貼不實收據之憑證用紙3紙(如附表編號23-25所示)

㈥中央大學黎明淵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即證明附表編號23-25所示國立成功大學匯入國科會研究計劃經費至黎明淵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莊婷婷、呂嘉雲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渠等於業務上作成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不實文書,核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渠等所為既出於黎明淵之授意,分別與黎明淵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檢察官雖以被告呂嘉雲先後2次業務登載不實,應分論併罰,惟審酌被告呂嘉雲2次犯罪時間為98年11月26日與同年12月1日,相隔未久,屬密切接近時間之作為,行為地均在長榮影音廣場,且均係依黎明淵之授意而為相同填載方式之業務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依社會通念,咸認其各次填載舉動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宜視為一個行為,給予一個法律評價較為合理。

三、爰審酌被告2人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於業務上所填載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金額尚屬輕微,所造成國科會之財產損害嗣據共同被告黎明淵於案發後主動交付國立成功大學賠償國科會,有國立成功大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為憑,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雖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已認罪坦承犯行,復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薄懲,用啟自新。再被告2人均無犯罪紀錄,有其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既已認罪坦承犯行,顯現悔意,歷此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54條、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偽造(取得)收據日期│金額    │收據商號      │請款(行使)日期│取得款項日期│
├──┼─────────┼────┼───────┼───────┼──────┤
│  1 │96年8月10日       │1,08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96年10月22日  │96年11月14日│
├──┼─────────┼────┼───────┼───────┼──────┤
│  2 │96年9月14日       │3,85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96年10月26日  │96年11月29日│
├──┼─────────┼────┼───────┼───────┼──────┤
│  3 │96年9月25日       │3,575元 │天貝商店      │96年11月30日  │96年12月15日│
├──┼─────────┼────┼───────┼───────┼──────┤
│  4 │96年12月4日       │4,170元 │天貝商店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9日│
├──┼─────────┼────┼───────┼───────┼──────┤
│  5 │98年8月24日       │3,48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2日    │97年1月15日 │
├──┼─────────┼────┼───────┼───────┼──────┤
│  6 │96年9月10日       │4,476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0日   │97年1月26日 │
├──┼─────────┼────┼───────┼───────┼──────┤
│  7 │96年8月14日       │2,68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5日   │97年1月25日 │
├──┼─────────┼────┼───────┤              │            │
│  8 │96年9月13日       │3,860元 │天貝商店      │              │97年1月25日 │
├──┼─────────┼────┼───────┤              │            │
│  9 │96年11月15日      │4,40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              │97年1月25日 │
├──┼─────────┼────┼───────┼───────┼──────┤
│ 10 │96年11月10日      │4,20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6日   │97年1月29日 │
├──┼─────────┼────┼───────┤              ├──────┤
│ 11 │96年9月28日       │3,550元 │天貝商店      │              │97年2月16日 │
├──┼─────────┼────┼───────┤              │            │
│ 12 │96年10月29日      │3,88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              │            │
├──┼─────────┼────┼───────┼───────┼──────┤
│ 13 │96年9月25日       │3,65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7日   │97年1月29日 │
├──┼─────────┼────┼───────┤              ├──────┤
│ 14 │96年9月14日       │3,64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              │97年2月16日 │
├──┼─────────┼────┼───────┤              │            │
│ 15 │96年12月10日      │3,670元 │天貝商店      │              │            │
├──┼─────────┼────┼───────┤              │            │
│ 16 │96年12月23日      │4,700元 │天貝商店      │              │            │
├──┼─────────┼────┼───────┼───────┼──────┤
│ 17 │96年12月29日      │3,700元 │天貝商店      │97年5月2日    │97年5月21日 │
├──┼─────────┼────┼───────┤              │            │
│ 18 │96年11月21日      │4,320元 │天貝商店      │              │            │
├──┼─────────┼────┼───────┼───────┼──────┤
│ 19 │98年1月30日       │3,215元 │天貝商店      │98年3月5日    │98年3月13日 │
├──┼─────────┼────┼───────┼───────┼──────┤
│ 20 │98年1月28日       │3,540元 │天貝商店      │98年3月18日   │98年4月18日 │
├──┼─────────┼────┼───────┼───────┼──────┤
│ 21 │98年1月20日       │3,700元 │天貝商店      │98年4月30日   │98年5月12日 │
├──┼─────────┼────┼───────┤              │            │
│ 22 │98年3月2日        │3,810元 │天貝商店      │              │            │
├──┼─────────┼────┼───────┼───────┼──────┤
│ 23 │98年10月16日      │3,000元 │長榮影音廣場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24日│
├──┼─────────┼────┼───────┼───────┼──────┤
│ 24 │98年11月26日      │3,000元 │長榮影音廣場  │98年12月21日  │98年12月29日│
├──┼─────────┼────┼───────┤              │            │
│ 25 │98年12月1日       │1,000元 │長榮影音廣場  │              │            │
├──┼─────────┼────┼───────┼───────┼──────┤
│ 26 │99年2月6日        │  950元 │天貝商店      │99年3月3日    │99年3月19日 │
├──┼─────────┼────┼───────┤              │            │
│ 27 │99年2月17日       │  820元 │天貝商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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