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53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明淵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08號),本院受理後(100年度訴字第986號),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黎明淵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 實 一、黎明淵係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系教授,於民國96年8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擔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馬可夫轉換模型、門檻模型與分量迴歸模型」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該研究計畫補助經費由國科會分次撥付成功大學國科會專戶,依「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其核銷方式: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得由黎明淵自行檢具支出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送交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室審核無誤後,將款項匯入黎明淵所設中央大學郵局帳戶,且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條之規定,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黎明淵明知其核銷請領該補助經費應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經費處理原則」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作業要點」之規定,不得逾越規定範圍,亦明知不得以不實單據核銷補助經費,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2、9、12 、14所示之偽造收據日期,在基隆市○○區○○路99號1樓 大發五金百貨行,取得不知情之負責人方大維所交付,已蓋妥店章之空白收據後,竟逾越方大維之授權,即在上址大發五金百貨行,接續於收據上填載未實際購買之商品及價格;又於96年9月至99月2月間不詳時間,取得不知情之天貝商行負責人陳麗玉所交付,已蓋妥店章之空白收據後,在新北市○○區○○路4段76號7樓住所或臺南市○區○○路93巷48之2號3樓居所,逾越陳麗玉之授權,接續於附表編號3-8、10 、11、13、15-22、26、27所示之收據上,填載未實際購買 之商品及價格;又於附表編號23-25所示之取得收據日期( 編號23「偽造(取得)收據日期」應更正為98年10月16日),在臺南市○區○○路3段60號長榮影音廣場,與時任長榮 影音廣場擔任店員從事影音租借販售業務之莊婷婷及呂嘉雲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記不實之犯意聯絡(莊婷婷、呂嘉雲所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經檢察官起訴,由本院另為判決),黎明淵明知其未在長榮影音廣場購買空白光碟片或空白光碟片盒,於98年10月16日授意莊婷婷填載品名:空白光碟片、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不實收據1張交付與黎明淵;復接續於98年11月26日及98年12月1日,授意呂嘉雲 填載品名:空白光碟片盒、總價分別為3,000元及1,000元之不實收據各1張交付與黎明淵。黎明淵在取得上開不實收據 後,即將之黏貼在支出憑證用紙上,接續於附表編號1-27所示之請款日期,持向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室申請核銷上開研究計畫補助經費而行使之,致使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室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27所示之取得款項日期,核撥如附表編號1-27所示之款項至黎明淵中央大學郵局帳戶內,總計詐領補助款8萬9,916元,足以生損害於國科會及國立成功大學對於研究計劃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黎明淵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供述:伊執行上開研究計劃期間,除任職成功大學居住於台南市○○路93巷48之2號3樓居所外,住所仍設於新北市○○區○○路四段76號7樓,另為照顧獨居在基隆市 之岳母,亦常前往基隆市岳母住處,惟因寒暑假及休假期間仍持續進行上開研究計劃,所購置之軟硬體設備例如資料櫃、電腦桌與聘僱專業之外國人指導英文發音及修改論文等事項,依會計制度有些項目有限制不能離開成功大學,有些項目則無法申請核銷,且經費是分次撥付,超過補助經費之款項不能核銷,為了執行預算,乃以不實支出單據浮報金額。伊到天貝商店與大發五金百貨行購買物品時,會要求老闆開立收據寫明品名,老闆即交付空白收據要伊自己填寫,伊即自行填寫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申請核銷補助經費。至長榮影音廣場部分,伊有在該處租影片觀賞,但未購買空白光碟片,是伊請當時的服務人員開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單據等語,並有附表1至27所示被告申請核銷補助經費之國立成功 大學支出憑證黏貼用紙上之不實收據27張附卷為憑,國立成功大學依據被告申請附表1至27支出憑證之金額將國科會補 助經費匯入被告黎明淵帳戶之事實,亦有中央大學郵局黎明淵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佐,國立成功大學關於上開補助經費請款核銷流程及本於誠信原則採書面審查方式,已據證人即該校會計室會四組員高華霙於警詢時陳述綦詳,並提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經費處理原則」、「行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劃作業要點」、「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法令依據與「建教合作(含國科會)研究計畫經費收支審核標準作業程序」附卷(附於100年度偵字第6508號偵查卷第15-26頁)。此外,復經證人即天貝商店負責人陳麗玉、大發五金百貨行負責人方大維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無訛。至證人即同案被告莊婷婷、呂嘉雲於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之初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渠等確有販賣空白光碟片予黎明淵云云,然對照證人即長榮影音廣場負責人梁文貴於警詢中明確陳述:長榮影音只經營影音光碟、錄影帶出租及販售業務,並沒有販賣空白光碟片或空白光碟片盒,伊沒有販售空白光碟片給國立成功大學或黎明淵等語,是莊婷婷、呂嘉雲所辯已與負責人梁文貴陳述不符,要難憑採。證人梁文貴雖嗣於偵查中附合莊婷婷、呂嘉雲所辯,改稱:空白光碟片與空白光碟片盒沒有擺在貨架上賣,但會應客人要求販賣云云,然其此部分陳述核與被告前述自白供述之事實不符,且參同案被告莊婷婷、呂嘉雲於100年6月13日偵查中刑事辯護意旨狀所附長榮影音廣場刊登於網路之廣告內容,僅有租金、租片時間及方式等內容,並無任何販售光碟片之隻字片語,其店內營業櫃檯張貼之公告亦僅記載租片金額、還片時間與押金金額(參見100年偵字第6508號第70、69頁網頁與照片),另 同一辯護意旨狀所提出之出貨單多張(參見同上偵查卷第71-90頁),均為長榮影音廣場之光碟片進貨資料,查無對外 販售空白光碟片例如出貨單、發票、會計帳簿等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該店確有販售光碟片之事實,又衡之常情,一般人可輕易在大賣場與販售電子產品之專賣店購得價廉之空白光碟片,通常不會到影音租售店購買,而同案被告莊婷婷、呂嘉雲嗣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認罪坦承犯行。據上,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其以不實支出憑證申請請領核銷研究計劃經費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黎明淵明知其未向大發五金百貨行、天貝商店與長榮影音廣場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支出憑證黏貼用紙上各該 不實收據之商品,竟自行在不知情之大發五金百貨行負責人方大維、天貝商店負責人陳麗玉所交付之空白收據上,逾越授權範圍,自行填載不實商品名稱、金額,另指示從事影音租借販售業務之長榮影音廣場店員莊婷婷、呂嘉雲製作記載購買空白光碟片、空白光碟片盒之不實業務文書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持向國立成功大學請領核銷國科會補助經費,致使國立成功大學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核撥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款項共計89,916元至被告中央大學郵局帳戶內,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大發五金百貨行與天貝商店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長榮影音廣場部分)及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附表編號23-25所示長榮影 音廣場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雖非被告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惟被告授意店員莊婷婷、呂嘉雲在其等業務上製作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登載不實事項,顯然分別與莊婷婷、呂嘉雲所為業務登載不實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所犯業務登載不實罪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詐欺取財等3罪,均係本於申請核銷請領同一研究計劃 補助經費之目的,應認係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舉動,宜視為一個行為,給予一個法律評價較為合理,即屬1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關於附表編號1至22、編號26、27所示(請領14次)認 係分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關於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請領2次)認係分別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取財罪,亦 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並認所犯上開16次請領行為應分論併罰,固非無見。惟按被告雖多次以不實收據詐領款項,行為期間自96年10月22日至99年3月3日,在時間上尚非同時或密切接近,然均係出於為詐領同一研究計劃之國科會補助經費之目的,所侵害者屬同一財產法益,各次行為對象相同,手法一致,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各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如按其請領次數分論併罰,尚過於嚴苛,亦與一般人之法律感情有落差,故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併為說明。 三、茲審酌被告身為國立成功大學教授,擔任國科會研究計劃主持人,為人師表,本應謹慎行止,以為表率,其明知國科會補助經費得核銷之項目有法定範圍,且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得以不實單據請領核銷,竟不思依循法令規定謹慎行事,為圖領取法定經費項目以外之款項,在取得方大維、陳麗玉交付之空白收據後,逾越授權逕自填載不實品名、金額,並指示從事業務行為之莊婷婷、呂嘉雲製作不實品名、金額之業務文書,據以請領核銷補助經費,足以生損害於國科會及國立成功大學對於研究計劃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原應令擔負相當之刑事責任,惟念被告自始即坦承犯行,已深切反省己過,犯後態度良好,且主動將所詐領之全部經費89,916元交付國立成功大學賠償國科會之財產損害,有其提出國立成功大學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第1卷第89、92頁),並審酌被告自97年至99年間多次榮獲國立成功大學教學與研究優良教師,有獎牌照片4張附卷(參見100年度偵字第6508號卷第185-188頁),並經成功大學99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選為0000-0000學年度資深學者赴美研 究獎助金學人,研究案經美國J.William Fulbfight Forei gn Scholarship Board (FSB)審核通過,現已赴美進行一年短期研究,有國立成功大學99學年度第8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紀錄、出國申請書、美國傅爾布萊特學術交流基金會函可參(參見同上偵查卷第192-196頁),足見其在專業領域之教 學與研究成效卓著,兼衡其以不實收據核銷經費之動機不無受限於法定得請領經費之項目,暨其家庭成員健康狀況尚非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再查,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以不實收據核銷經費,不無因受限於法定得請領經費項目之限制及使用超過補助經費之款項無法核銷,始一時失慮而觸刑章,犯後自始至終認罪坦承犯行,所詐領之款項尚非鉅額,且已主動交付國立成功大學賠償國科會,業如前述,其經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按被告身為大學教授,身負教學與研究重任,如身陷囹圄勢必中斷教學研究,縱令執行易科罰金,留下刑事宣告紀錄,對其日後從事教職與家庭生活不無影響,為使其得以繼續專注於教學研究,本院認為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審酌被告以不實 單據請領核銷國家經費,其行為應受非難,為令日後尊重法治並履行社會責任,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爰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1年內依執行檢察 官之命令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又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項、第454條、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偽造(取得)收據日期│金額 │收據商號 │請款(行使)日期│取得款項日期│ ├──┼─────────┼────┼───────┼───────┼──────┤ │ 1 │96年8月10日 │1,08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96年10月22日 │96年11月14日│ ├──┼─────────┼────┼───────┼───────┼──────┤ │ 2 │96年9月14日 │3,85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96年10月26日 │96年11月29日│ ├──┼─────────┼────┼───────┼───────┼──────┤ │ 3 │96年9月25日 │3,575元 │天貝商店 │96年11月30日 │96年12月15日│ ├──┼─────────┼────┼───────┼───────┼──────┤ │ 4 │96年12月4日 │4,170元 │天貝商店 │96年12月10日 │96年12月19日│ ├──┼─────────┼────┼───────┼───────┼──────┤ │ 5 │98年8月24日 │3,48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2日 │97年1月15日 │ ├──┼─────────┼────┼───────┼───────┼──────┤ │ 6 │96年9月10日 │4,476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0日 │97年1月26日 │ ├──┼─────────┼────┼───────┼───────┼──────┤ │ 7 │96年8月14日 │2,68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5日 │97年1月25日 │ ├──┼─────────┼────┼───────┤ │ │ │ 8 │96年9月13日 │3,860元 │天貝商店 │ │97年1月25日 │ ├──┼─────────┼────┼───────┤ │ │ │ 9 │96年11月15日 │4,40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 │97年1月25日 │ ├──┼─────────┼────┼───────┼───────┼──────┤ │ 10 │96年11月10日 │4,20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6日 │97年1月29日 │ ├──┼─────────┼────┼───────┤ ├──────┤ │ 11 │96年9月28日 │3,550元 │天貝商店 │ │97年2月16日 │ ├──┼─────────┼────┼───────┤ │ │ │ 12 │96年10月29日 │3,88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 │ │ ├──┼─────────┼────┼───────┼───────┼──────┤ │ 13 │96年9月25日 │3,650元 │天貝商店 │97年1月17日 │97年1月29日 │ ├──┼─────────┼────┼───────┤ ├──────┤ │ 14 │96年9月14日 │3,640元 │大發五金百貨行│ │97年2月16日 │ ├──┼─────────┼────┼───────┤ │ │ │ 15 │96年12月10日 │3,670元 │天貝商店 │ │ │ ├──┼─────────┼────┼───────┤ │ │ │ 16 │96年12月23日 │4,700元 │天貝商店 │ │ │ ├──┼─────────┼────┼───────┼───────┼──────┤ │ 17 │96年12月29日 │3,700元 │天貝商店 │97年5月2日 │97年5月21日 │ ├──┼─────────┼────┼───────┤ │ │ │ 18 │96年11月21日 │4,320元 │天貝商店 │ │ │ ├──┼─────────┼────┼───────┼───────┼──────┤ │ 19 │98年1月30日 │3,215元 │天貝商店 │98年3月5日 │98年3月13日 │ ├──┼─────────┼────┼───────┼───────┼──────┤ │ 20 │98年1月28日 │3,540元 │天貝商店 │98年3月18日 │98年4月18日 │ ├──┼─────────┼────┼───────┼───────┼──────┤ │ 21 │98年1月20日 │3,700元 │天貝商店 │98年4月30日 │98年5月12日 │ ├──┼─────────┼────┼───────┤ │ │ │ 22 │98年3月2日 │3,810元 │天貝商店 │ │ │ ├──┼─────────┼────┼───────┼───────┼──────┤ │ 23 │98年10月16日 │3,000元 │長榮影音廣場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24日│ ├──┼─────────┼────┼───────┼───────┼──────┤ │ 24 │98年11月26日 │3,000元 │長榮影音廣場 │98年12月21日 │98年12月29日│ ├──┼─────────┼────┼───────┤ │ │ │ 25 │98年12月1日 │1,000元 │長榮影音廣場 │ │ │ ├──┼─────────┼────┼───────┼───────┼──────┤ │ 26 │99年2月6日 │ 950元 │天貝商店 │99年3月3日 │99年3月19日 │ ├──┼─────────┼────┼───────┤ │ │ │ 27 │99年2月17日 │ 820元 │天貝商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