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包梅真
- 被告楊靜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靜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61號、4572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7377、17391號、99年度偵字第115、2021、2721、2723、3148、3149、3538、3790、5476、5953、5732、2779、9211、6767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293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靜文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楊靜文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之間接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嘉義巿光華路五十七號震旦通信行門巿申辦威寶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於同年九月間某日,在嘉義巿某家麥當勞內,以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賣予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 ㈡嗣該門號通話晶片輾轉由張益銘、胡勝博、綽號「阿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及不詳姓名年籍車手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詐騙集團另又取得陳佑星(張益銘、胡勝博及陳佑星均已判決確定)所開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一銀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及取得沈振榮(另由檢察官偵查中)所申辦0000000000號可上網門號後,即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八年十月間,以陳佑星名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good00234」帳號、賣場名稱 為「欣達3C數位科技」,從事拍賣行為,且利用該雅虎帳號,先以試喝茶葉、販售價值較為低廉物品,累積交易正面評價,使不特定買家誤信為信用良好之賣家,而提高購買意願後,再佯登虛偽之高價額電子產品拍賣訊息,俟有買家下標購買商品,即使用電子郵件以及楊靜文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得標之買主聯繫,詐稱買方將款項匯入或轉入指定之陳佑星一銀帳戶或中小企銀帳戶後,即會將拍賣物品寄予各得標者,以此詐騙手法致使如附表所示林順裕等二十二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下標購買各該拍賣物品並匯款或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前開指定帳戶,張益銘、胡勝博、「阿偉」於收取匯入或轉入款項後,並未依約將物品交付,以此方式詐取買家給付之買賣價金。 ㈢嗣如附表所示林順裕等人發現遭人詐欺並報警處理,警方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楊靜文於審理中自白。 ㈡同案被告胡勝博、張益銘、陳佑星警局及偵查中筆錄。 ㈢被害人林順裕、黃智娟、吳俊霆、林國志、王翠英、高婉婷、劉育彰、林雅雯、洪進哲、黃麒然、林鴻文、李仁豪、勞忠偉、唐德卿、王啟明、吳威寬、林志俊、翁筱慈、黃鴻濱、趙意和、伍斌燦、顏嘉宥等人之指訴、及所提出之匯款收據。 ㈣0000000000威寶電信通聯記錄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1091號偵查卷,下稱偵42卷,第10至13頁)、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影本(偵42卷第16頁)、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戶名陳佑星)客戶基本資 料、存款開戶申請書、帳戶收支明細(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31號卷,下稱偵1卷,第14至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戶名陳佑星)開戶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偵1卷第20至23頁)、帳號good00234、12joe 網路IP位置查詢資料(偵1卷第25至26頁、第28頁)、香港 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雅虎資訊(九八)字第 03629號暨附件提供帳號good00234會員基本資料、IP相關位置(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5133號卷,下稱偵19卷,第37至41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檢察官併案意旨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酌。爰審酌被告販售其向威寶電信申辦之行動電話通話晶片供不法之徒掩飾身分,遂行詐騙行為,阻礙警方查緝,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且使附表所示林順裕等二十二名被害人分別損失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迄又未為任何賠償,犯後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均矢口否認犯行,至審理期日始坦認犯行之態度,及被告尚無前科,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不實拍│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匯入│被害人提出之拍賣網頁 │ │號│ │賣貨物│ │ │帳戶│及匯款收據索引 │ ├─┼───┼───┼────┼────┼──┼─────────────┤ │1.│林順裕│筆記型│98.10.6 │9350元 │一銀│ │ │ │ │電腦 │ │ │帳戶│ │ ├─┼───┼───┼────┼────┼──┼─────────────┤ │2.│黃智娟│行動電│98.10.8 │10600元 │中小│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44頁)│ │ │吳俊霆│話 │ │ │企銀│ │ │ │ │ │ │ │帳戶│ │ ├─┼───┼───┼────┼────┼──┼─────────────┤ │3.│林國志│行動電│98.10.7 │166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ATM轉帳收據(│ │ │ │話 │ │ │帳戶│偵1卷第52至55頁) │ ├─┼───┼───┼────┼────┼──┼─────────────┤ │4.│王翠英│數位相│98.10.7 │10250元 │一銀│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59頁) │ │ │ │機 │ │ │帳戶│ │ ├─┼───┼───┼────┼────┼──┼─────────────┤ │5.│高婉婷│數位相│98.10.8 │113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匯款申請書( │ │ │ │機 │ │ │帳戶│偵1卷第63至65頁) │ ├─┼───┼───┼────┼────┼──┼─────────────┤ │6.│劉育彰│筆記型│98.10.6 │7250元 │一銀│帳戶匯款明細(偵1卷第68頁) │ │ │ │電腦 │ │ │帳戶│ │ ├─┼───┼───┼────┼────┼──┼─────────────┤ │7.│林雅雯│行動電│98.10.6 │5800元 │一銀│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70頁) │ │ │ │話 │ │ │帳戶│ │ ├─┼───┼───┼────┼────┼──┼─────────────┤ │8.│洪進哲│筆記型│98.10.8 │8650元 │一銀│轉帳明細(偵1卷第72頁) │ │ │ │電腦 │ │ │帳戶│ │ ├─┼───┼───┼────┼────┼──┼─────────────┤ │9.│黃麒然│行動電│98.10.7 │10701元 │一銀│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77頁) │ │ │ │話 │ │ │帳戶│ │ ├─┼───┼───┼────┼────┼──┼─────────────┤ │10│林鴻文│行動電│98.10.8 │18100元 │中小│奇摩拍賣網頁(臺灣板橋地方 │ │ │ │話 │ │ │企銀│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33245 │ │ │ │ │ │ │帳戶│號卷,下稱偵58卷,第6至7頁│ │ │ │ │ │ │ │)、ATM轉帳收據(偵1卷第80頁│ │ │ │ │ │ │ │) │ ├─┼───┼───┼────┼────┼──┼─────────────┤ │11│李仁豪│數位相│98.10.5 │21000元 │一銀│帳戶明細、ATM轉帳收據(偵1 │ │ │ │機 │98.10.7 │4900元 │帳戶│卷第82至83頁) │ │ │ │ │98.10.7 │2300元 │ │ │ ├─┼───┼───┼────┼────┼──┼─────────────┤ │12│勞忠偉│行動電│98.10.8 │6250元 │一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卷第│ │ │ │話 │ │ │帳戶│92頁) │ ├─┼───┼───┼────┼────┼──┼─────────────┤ │13│唐德卿│行動電│98.10.6 │13615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存款收支明細│ │ │ │話 │ │ │帳戶│查詢記錄(偵1卷第94至96頁) │ ├─┼───┼───┼────┼────┼──┼─────────────┤ │14│王啟明│數位相│98.10.6 │102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帳戶收支明細│ │ │ │機 │ │ │帳戶│(偵1卷第65、98頁) │ ├─┼───┼───┼────┼────┼──┼─────────────┤ │15│吳威寬│筆記型│98.10.8 │9350元 │中小│帳戶收支明細(偵1卷第100頁)│ │ │ │電腦 │ │ │企銀│ │ │ │ │ │ │ │帳戶│ │ ├─┼───┼───┼────┼────┼──┼─────────────┤ │16│林志俊│行動電│98.10.7 │10900元 │一銀│帳戶收支明細(臺灣臺南地方 │ │ │ │話 │ │ │帳戶│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34│ │ │ │ │ │ │ │5號卷Ⅰ,下稱偵34卷第74頁)│ ├─┼───┼───┼────┼────┼──┼─────────────┤ │17│翁筱慈│行動電│98.10.5 │10900元 │一銀│帳戶收支明細(偵1卷第118頁)│ │ │ │話 │ │ │帳戶│ │ ├─┼───┼───┼────┼────┼──┼─────────────┤ │18│黃鴻濱│行動電│98.10.7 │135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ATM轉帳收據(│ │ │ │話 │ │ │帳戶│偵1卷第120至122頁) │ ├─┼───┼───┼────┼────┼──┼─────────────┤ │19│趙意和│數位相│98.10.5 │945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19卷第13-1至 │ │ │ │機 │ │ │帳戶│25頁)、帳戶收支明細(偵1卷 │ │ │ │ │ │ │ │第124頁) │ ├─┼───┼───┼────┼────┼──┼─────────────┤ │20│伍斌燦│行動電│98.10.7 │136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臺灣臺南地方 │ │ │ │話 │ │ │帳戶│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4572號│ │ │ │ │ │ │ │卷,下稱偵4卷,第26至27頁)│ │ │ │ │ │ │ │、ATM轉帳明細(偵42卷,第28│ │ │ │ │ │ │ │頁) │ ├─┼───┼───┼────┼────┼──┼─────────────┤ │21│顏嘉宥│行動電│98.10.6 │7200元 │一銀│奇摩拍賣網頁(基隆市警察局 │ │ │ │話 │ │ │帳戶│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0980│ │ │ │ │ │ │ │409496號卷,下稱警6卷,第 │ │ │ │ │ │ │ │14至17頁)、帳戶收支明細(警│ │ │ │ │ │ │ │6卷第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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