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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71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阮愛珠
被告
楊連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愛珠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連豐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阮愛珠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楊連豐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2 人同居為通姦、相姦行為,並已生下1女之犯罪情節,及其2人犯罪破壞告訴人林傳貴家庭生活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與其等素行尚端情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7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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