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阮愛珠
- 被告
- 楊連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阮愛珠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連豐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阮愛珠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楊連豐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2 人同居為通姦、相姦行為,並已生下1女之犯罪情節,及其2人犯罪破壞告訴人林傳貴家庭生活所生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與其等素行尚端情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