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9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峰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及其為圖將他人借名登記之土地佔為己有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對地政機關製造公告公文書內容之公共信用性及告訴人之權益造成風險,惟被告於偵查中承認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