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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50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蔡奇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大滿貫」貳臺、「捷豹」壹臺、「賽馬」壹臺(共含IC板伍塊)及新臺幣玖佰捌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顏宏霖於民國97年1月15日起,在臺南市○○鎮○○路58號及60號臺灣巨蛋便利超商店(即順風商行)內,違法擺設電子遊戲機具「大滿貫」2臺、「捷豹」1臺、「賽馬」1臺,因而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案件。嗣為警於97年1月21日晚上9時20分許,在前揭超商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前揭電子遊戲機共4臺(共含IC板5塊)及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98枚等物,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係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22條論處之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7年度營偵字第3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南警察局新營分局第一組臨檢記錄表、扣押書、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刑案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按(警卷第29至29-1頁、第32頁、第36至38頁);而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大滿貫」2臺、「捷豹」1臺、「賽馬」1臺(共含IC板5塊),係被告所有並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扣案現金合計980元,則係在上開電子遊戲機具內查獲,屬被告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等節,亦均經被告供述明確,且與證人彭新煌、陳南村所述大致相符(參警卷第8頁、第26頁),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意旨誤繕為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5台,尚有未洽,是應予更正,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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