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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世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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