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世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