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1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慎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慎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慎展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4之罪,原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即為本院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罪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