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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慎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慎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慎展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4之罪,原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即為本院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準此,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罪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1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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