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凱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俊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名欄均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除如上開括號內應更正者外,其餘與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