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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緝字第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夏金郎鄭銘仁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緝字第4號

自訴人
大舞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東岳
自訴代理人
金輔政律師
被告
杜精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杜精華業於民國99年8月25日死亡,此有被告杜精華之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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