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79號、99年度營偵字第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家銘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楊家銘(化名「楊仕銘」、「楊士名」)、鍾坤亮(化名「陳在福」、「陳有福」,另行審結)、柯淨棠(化名「郭志雄」,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另案被告李金山(化名「許哲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0號駁回上訴確定)、郭南飛(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一九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先推由郭南飛為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路二百二十九號一樓台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止,由郭南飛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出面向附表編號1 之謝芳卿佯稱欲承租臺南縣永康市(現改制為臺南市永康區○○○路二百二十九號設立公司,使謝芳卿陷於錯誤而允諾出租上開房屋,李金山、郭南飛、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等人因而獲得使用該屋之不法利益。再由其等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呂月霞或王佩冠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48所示時間,向 各該商家訂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8所示貨物,佯稱屆期付 款或佯以支票付款云云,使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不疑有他,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李金山、郭南飛、鍾坤亮、柯淨堂、楊家銘等人,均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迨各該貨款、支票到期前,李金山、郭南飛、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等人即將所詐購之貨物搬遷後,並逃匿無蹤。嗣因如附表所示商家屆期發現業已搬遷一空,或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到期亦陸續退票,始發覺受騙。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公訴人就起訴之犯罪事實,提出:⒈被告楊家銘之供述、⒉證人郭南飛、李金山、柯淨棠於警局及偵查中證述、⒊證人呂月霞、閰梅婷、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局之指訴、所提出之出貨單、遭退票之支票等為證。 ㈡被告對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證據能力均無意見。 ㈢本院認: ⒈被告於警局及偵查中之供述──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楊家銘於警局及偵查中自承於九十三年間,由柯淨棠帶至台陽公司工作,負責業務叫貨及搬東西等情,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得,具有任意性,且核與事實相符,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郭南飛、李金山、柯淨棠於偵訊時之供述及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文規定。證人上開於偵查中之供述或證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亦同意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具證據能力,依上說明,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⒊出貨單──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之規定,卷附出貨單於各廠商於出貨時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亦同意資為證據,是認具證據能力。 ⒋其餘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內所有卷證資料,被告均同意資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認具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附表所示被害人,係受鍾坤亮、柯淨棠、李金山及郭南飛等人詐騙,且交付附表所示之財物,惟矢口否認與鍾坤亮等四人,有共同常業詐欺之意,辯稱:當初係柯淨棠叫我去台陽公司幫忙的,我並不知道他們是要去騙人的,且我並沒有拿郭南飛之資料給任何人去辦理擔任台陽公司之負責人,我是在新營地區之網咖打電動時認識郭南飛的,他那時都在網咖,全身很臭,沒有地方住,我就讓他來我家住,郭南飛後來也去台陽公司工作,我是在台陽公司成立一個多月以後才看到他去工作的云云。經查: ⒈郭南飛為台陽公司登記負責人,而被告於九十三年間經柯淨棠介紹至台陽公司任職等情,除據被告自承屬實外,並經證人郭南飛、柯淨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接獲自稱為台陽公司員工以附表所示之方法訂貨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財物,並收受台陽公司用以支付貨款之支票,嗣支票到期均退票,而前往台陽公司查看,該公司均已人去樓空等情,業據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於警局指訴綦詳。另台陽公司冷凍食品部門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訂購貨品,係不知情之員工呂月霞承鍾坤亮及李金山之命令所為,再由公司會計閰梅婷開立支用以付款,事後台陽公司無預警關閉等情,則據證人呂月霞於警局證述:「(你是否曾任職於台陽企業限公司?擔任何職務?任職多久?目前是否還在該公司任職?)九十三年二月底進入該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到九十四年九月上旬止,目前已離開該公司」、「(因何事離開該公司?...)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早上我依往常時間上班,但我到公司時,發現公司辦公室都沒有人且辦公室器具都被搬走了,所以就沒去該公司上班了...」、「台陽企業負責人郭南飛,該公司分貿易部及冷凍食品部,貿易部主管是郭志雄,職員有王佩冠、閰梅婷,還有一個楊先生,真實姓名我忘記了,冷凍食品部主管是許哲文、陳有福,職員有我本人,該公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我任職的部門是冷凍食品部,職員有三人,我上面的幹部是許哲文、陳有福」、「(你在台陽企業有限公司工作項目為何?是由何人接洽訂單?)我的工作項目就是主管如果要產品,就叫我去詢價,如果主管合意我就開立訂單訂購,貨品到了公司以後由我接洽簽收,並存放在公司的冷凍庫」、「(你下訂單貨款是由何人支付?)我每個月會把下訂的貨單拿整理,轉交給陳有福,然後陳有福再把貨單拿給公司會計閰梅婷開立支票給廠商」等語(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一號卷七,下稱偵卷七,第二百七十八至二百八十一頁)。此外,復有台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一號卷五,下稱偵卷五,第十九頁),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提出之訂購單、送貨單、銷貨統計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在卷可資為憑(均詳如附表所載),堪認各該被害人指稱遭自稱為台陽公司職員訂貨而交付財物,事後所收取之支票均退票,且公司人去樓空等情,核無不實。 ⒉本案爭點為,被告有無與台陽公司之其他成員郭南飛、鍾坤亮、柯淨棠及李金山等人,就上開詐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固否認犯罪,然: ⑴台陽公司之人頭負責人郭南飛係被告所介紹,且被告介紹之初,即已明確知悉郭南飛係要擔任公司負責人,另被告與台陽公司其他實際經營者均刻意化名,隱匿身分以行騙等情,業據證人郭南飛於警局證述:「(台陽實業有限公司成員有幾人?各為何人?有無看報紙來應徵的不知情員工?年籍資料為何?公司倒閉有無領到薪水嗎?)主要成員有四人,化名「楊士名」的楊家銘,負責介紹人頭給公司用,並支付零用金給人頭,我也是他介紹來的...另一名是化名郭志雄的人,本名柯淨棠,與楊家銘是鄰居...,還有一名姓鍾的老頭子,化名陳再福...最後一名是李金山,化名許哲文...」、「(台陽實業有限公司專司經營詐騙,你是否知情?)剛開始我不知道,但是後來知道」、「(你如何知道台陽實業有限公司從事詐騙之情事?)因為我有偷看到會計的出入貨單,只有進貨沒有出貨,但公司存貨都不知銷進何處」(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一號卷六,下稱偵卷六,第九十一至九十五頁)、「...柯淨棠、陳再福、李金山等三人一開始就是台陽實業有限公司老闆操作者,另楊家銘於九十三年七至八月份左右,也加入台陽實業有限公司老闆操作者,因為該公司會計也是聽從他的,是我到該公司所知道的,至於他們分工情形我不清楚,因為他們不喜歡我到公司...」、「...我知道楊家銘在公司都是以楊仕銘自稱,另楊家銘多次提醒我,不要在會計及客戶面前提起他的本名及住所」(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二號卷二,下稱偵卷十六,第五十三至五十六頁)、「台陽公司的老闆是李金山、柯淨棠、鍾坤亮、楊家銘四人,至寶公司是李金山一個人負責」、「(為何你知道他們是實際負責人?)我在上開二家公司工作時,都是由他們吩咐會計進、出貨」、「(你是由何人介紹進入台陽、至寶公司上班的?)台陽公司是楊家銘介紹我去上班的,且拿我的身分證交給柯淨棠拿去成立台陽公司,後來台陽倒了,李金山請我到至寶工作」、「(楊家銘何時拿你的身分證資料去登記成立台陽公司?)九十三年二月初我在楊家銘臺南新營的家中交給他」、「(楊家銘有無告知你拿你的身分證件何用?)他跟我說要拿去開公司」(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五號卷一,下稱偵卷十二,第七十一至七十四頁)等語綦詳。 ⑵核與證人李金山於警局證述:「(郭南飛於筆錄中供述指稱你有參與台陽公司詐騙案?有無此事?)我是因為有債務關係,在台陽公司經營的後期有參與該公司運作」、「(郭南飛於筆錄中指稱化名為陳有福之男子帶他去申請公司執照?該陳有福真實姓名為何?)該化名陳有福的男子叫鍾坤亮...」、「(郭南飛於筆錄中指稱化名郭志雄之男子帶他去承租公司使用?該郭志雄真實姓名為何?)該化名郭志雄的男子叫柯淨棠...」、「(化名陳有福之鍾坤高及化名郭志雄之柯淨棠在台陽公司經營運作中扮演何種角色?)他們二人是台陽公司幕後老闆...」、「(上述二人如何分工?除了你與鍾坤亮、柯淨棠及郭南飛等四人共同經營台陽實業公司之外,尚有何人參與該公司運作?)我們對外均以台陽實業公司招攬客戶,但均是各人處理各人所叫來的貨品,還有一化名叫楊士名(真實姓名為楊家銘)之人尚未被指出,他是負責介紹人頭給公司用的...」、「(警方提示台陽公司帳冊內遭詐騙之普惠公司、百鮮屋、炟禾膠膜、裕國、高豐、巨隆紙器、豐雨塑膠、永享等八家公司內交易明細中有使用以綠色螢光筆所標示「老12萬」、「老」、「許」、「楊先生」等標記的意指如何?)...綠色螢光筆所標示「老12萬」應該是指鍾坤亮要分得的錢,「老」也是指鍾坤亮,「許」是指我本人,「楊先生」就是指楊家銘,上述有標記之明細即為該人所處理之貨物」(見偵卷五第五十三至五十九頁)、「楊家銘就是帶郭南飛給柯淨棠當人頭開公司的,他平常都跟柯淨棠在台陽公司(台南縣永康市○○路二二九號)工作,而我是冷凍倉庫這邊(台南市○○街○段六號),所以我不知道他擔任何角色」(見偵卷六第一百五十至一百五十五頁)等語相符。 ⑶另柯淨棠於警局以被告身分亦供述:「鍾坤亮綽號「老仔」,是我以前在市場做生意時認識的,李金山是鍾坤亮帶來介紹我認識的,楊家銘也是我以前在市場做生意時認識的,郭南飛是楊家銘的員工,也是楊家銘介紹認識的」、「台陽股份公司是鍾坤亮跟李金山共同經營的,負責人是楊家銘找員工郭南飛來當人頭,當時台陽股份公司有三個地點,二個是公司,一個是倉庫,我是負責公司貿易部門,地點在台南縣永康市○○街二百二十九號,上述地點是我負責,我掛名經理,對外印發名片自稱郭志雄,另外一個點就是李金山、鍾坤亮等二人負責,鍾坤亮對外部自稱陳有福,李金山對外自稱許哲文,他們是負責水產部份,公司員工就是楊家銘、呂月霞、閰梅婷、王佩冠等人,其中王佩冠跟楊家銘是在我負責的公司這邊上班工作」、「楊家銘與王佩冠等二人是在我的貿易部門工作,王佩冠是公司會計,楊家銘是負責業務兼司機...」、「楊家銘是我叫他來上班的,另外王佩冠是鍾坤亮面試錄取後派來我公司部門上班的,公司員工薪資都是鍾坤亮統一發放後由我轉發給楊家銘及王佩冠」、「鍾坤亮與李金山二人會吩咐我向指定的商家叫貨,剛開始小量進貨,鍾坤亮與李金山就會支付現金或即期支票給客戶,先取得客戶信任,之後再漸漸增加貨量,最後再惡性倒閉,以詐騙客戶的貨品」、「(楊家銘當時在你台陽公司任職時有無印發名片?以何姓名自稱?)楊家銘當時是以楊士名自稱,並有對外印發名片」、「(台陽公司鍾坤亮「陳有福」、李金山「許哲文」、楊家銘「楊士名」及你本人「郭志雄」為何都要以假名對外自稱,目的為何?)目的就是公司在故意倒閉後掩飾身分,讓被害商家不容易發現或找到我們」(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五號卷二,下稱偵卷十三,第七十六至八十頁)、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述:「(楊家銘在一開始就進去台陽企業有限公司?)不是,他不是一開始就進去,他是我找過來的,他比我晚一點」、「(楊家銘是否也有負責叫貨?)有」、「(楊家銘是否還有開小貨車去載貨?)有」、「(楊家銘是何時知道公司是向廠商叫貨之後惡性倒閉方式詐欺?)一開始不知道,後來才知道」、「(後來知道之後楊家銘是否還在台陽公司工作?)有」(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號卷,下稱偵卷二十一,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三十八頁)等語。 ⑷綜觀證人郭南飛、柯淨棠、李金山及呂月霞等人之證述,可知主導台陽公司內部不知情業務呂月霞、王佩冠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訂購貨品者,雖為柯淨棠、李金山及鍾坤亮,而非被告,然被告事前不僅介紹人頭負責人成立台陽公司,且台陽公司成立後,更進入公司工作,並在明知台陽公司係以惡性倒閉手法騙取廠商財物情況下,仍擔任叫貨及開車去載貨之工作,此情迭據證人郭南飛、柯淨棠、李金山指證歷歷,參以被告亦與其他共犯柯淨棠、李金山及鍾坤亮等人相同,均用化名方式掩飾真實身分,益證被告對柯淨棠、李金山及鍾坤亮等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知之甚明,且被告所參與分擔之叫貨及取貨等工作,均屬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一百零九號及最高法院上字第三一一0判例意旨,被告所為,顯已構成詐欺罪,且由被告夥同柯淨棠等人虛設公司,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財物,數量甚鉅,並有反覆實施之客觀事實,被告更任職在所虛設之台陽公司,支領薪水,主觀上自有賴以為生之意,顯屬常業犯無訛,被告空言否認犯行,委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及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犯罪後,刑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等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⒈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然如行為後法律雖有修正,但僅其內容為形式上做文字之修正,或僅係將法理明文化,或僅係易動法條項次時,因未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變更,自非屬法律之變更,而無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惟如修正後之內容客觀上已涉及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等實質上變更時,即屬法律之變更,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又如依修正前後規定,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已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然不論依修正前或後規定,被告之行為皆應論以正犯,是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修正後已刪除此一規定,而依修正前規定,該罪之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㈡論罪科刑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與郭南飛、柯淨棠、李金山及鍾坤亮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且受害人數眾多,金額高達約新臺幣一千四百八十八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元,迄未為任何賠償,兼衡被告尚非本件犯行之主要角色,且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⒉被告犯罪行為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然被告所受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被告並不符合減刑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三百四十條,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書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 間│被 害 人│ 詐得財物 │ 詐 騙 方 式 │ 證 據 │ │ │ │ │ │ │(偵卷1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41號卷1,│ │ │ │ │ │ │偵卷2指卷2,以下類推) │ ├──┼───┼────┼──────┼───────────┼──────────────┤ │1 │93年3 │謝芳卿 │5個月房租( │於93年3月1日,郭南飛出│1.被害人謝芳卿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日 │ │合計80,000元│面佯稱承租謝文豐所有台│ 。(偵卷7,P119-121) │ │ │ │ │) │南縣永康市○○路229號 │2.支票5紙。(偵卷7,P122-123│ │ │ │ │ │之房屋,並簽訂租賃契約│ ) │ │ │ │ │ │書,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應允承租,惟租金未獲給│ │ │ │ │ │ │付。 │ │ ├──┼───┼────┼──────┼───────────┼──────────────┤ │2 │93年4 │京能股份│影印機、打卡│自稱「郭南飛」者先現金│1.被害人謝佳宏於警詢時之供述│ │ │月6 日│有限公司│鐘、辦公用品│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偵卷9,P25-29) │ │ │ │(臺南市│耗材等辦公設│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2.支票1紙。(偵卷9,P32) │ │ │ │南區新城│備(合計53,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3.影印機租用合約書1份。(偵 │ │ │ │街40號)│551 元) │指定地點。 │ 卷9,P33-34) │ │ │ │ │ │ │4.應收帳款彙總表1紙。(偵卷9│ │ │ │ │ │ │ ,P35) │ │ │ │ │ │ │5.存證信函1份。(偵卷9,P36-│ │ │ │ │ │ │ 38 ) │ ├──┼───┼────┼──────┼───────────┼──────────────┤ │3 │93年5 │東勁企業│雨衣、雨鞋(│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1.被害人柯志元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6 日│有限公司│合計333,425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 。(偵卷10,P98-101) │ │ │至93年│(高雄市│元)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2 紙。(│ │ │8 月28│鼓山區登│ │ │ 偵卷10 ,P103-104) │ │ │ │山街54巷│ │ │ │ │ │ │4號) │ │ │ │ ├──┼───┼────┼──────┼───────────┼──────────────┤ │4 │93年5 │中鷹企業│監視攝影器材│自稱「郭南飛」者先現金│1.被害人程正雄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7日│行(臺南│1 批(合計32│交易,取得信任後,再訂│ 。(偵卷7,P89-92;PI1, │ │ │至93年│市中西區│9,180 元)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P40-43) │ │ │8 月28│民權路1 │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2.估價單6紙。(偵卷7,P95-97│ │ │日 │段17號1 │ │指定地點。 │ ) │ │ │ │樓)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份。(偵 │ │ │ │ │ │ │ 卷7,P98;PI1,P112) │ ├──┼───┼────┼──────┼───────────┼──────────────┤ │5 │93年5 │龍斌實業│戶外用品(合│自稱「郭志雄」者先傳真│1.被害人曾明潭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7日│有限公司│計535,603 元│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 。(偵卷9,P170-174) │ │ │至93年│(高雄市│)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2.訂購單3紙。(偵卷9,P176-1│ │ │8 月20│前鎮區育│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 77、180) │ │ │日 │樂路89巷│ │送至指定地點。 │3.統一發票3紙。(偵卷9,P178│ │ │ │3弄22號 │ │ │ -179、181) │ │ │ │)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份。(偵 │ │ │ │ │ │ │ 卷9,P182、187) │ │ │ │ │ │ │5.送貨單4紙。(偵卷9,P183-1│ │ │ │ │ │ │ 86 ) │ ├──┼───┼────┼──────┼───────────┼──────────────┤ │6 │93年6 │杏豐實業│嬰兒用品(合│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1.被害人楊宗鑑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 日│股份有限│計94,650元)│陷於錯誤,左列財物送至│ 。(偵卷10,P10-13) │ │ │、93年│公司(臺│ │指定地點。 │2.銷貨統計表2紙。(偵卷10, │ │ │6 月24│北縣板橋│ │ │ P14-15) │ │ │日 │市○○路│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31巷16號│ │ │ 偵卷10 ,P16) │ │ │ │5樓) │ │ │ │ ├──┼───┼────┼──────┼───────────┼──────────────┤ │7 │93年6 │宏岱紙器│紙箱(合計56│指示呂月霞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甘俊雄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3 日│股份有限│8,513 元) │取得信任後,再傳真訂購│ 。(偵卷8,P166-167;PI1,│ │ │至93年│公司(臺│ │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 P24-27) │ │ │8 月21│南市仁德│ │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2.退票及未結金額名細。(偵卷│ │ │日 │鄉○○路│ │定地點。 │ 8,P168) │ │ │ │1段622號│ │ │ │ ├──┼───┼────┼──────┼───────────┼──────────────┤ │8 │93年6 │嘉達科技│網路電纜線1 │指示王佩冠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潘水火於警詢問時之供│ │ │月4 日│股份有限│批 (合計870│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述。(偵卷10,P1-4) │ │ │至93年│公司(臺│,150元)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交易往來一覽表1紙。(偵卷 │ │ │8 月9 │北縣平溪│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10,P5) │ │ │日 │鄉暮榔村│ │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一坑路77│ │ │ 偵卷10,P6) │ │ │ │號) │ │ │4.訂購單3紙。(偵卷10,P7-9 │ ├──┼───┼────┼──────┼───────────┼──────────────┤ │9 │93年6 │立發順企│電腦周邊(合│指示王佩冠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簡伯安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5 日│業有限公│計641,500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偵卷9,P188-192) │ │ │至93年│司(臺北│)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銷貨單5紙。(偵卷9,P192、│ │ │8 月17│縣板橋市│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195-198) │ │ │日 │民族路35│ │點。 │3.訂購單5紙。(偵卷9,P193、│ │ │ │號2樓) │ │ │ 195-198) │ │ │ │ │ │ │4.支票2紙。(偵卷9,P194) │ ├──┼───┼────┼──────┼───────────┼──────────────┤ │10 │93年6 │好萊兒嬰│嬰兒用品(合│指示王佩冠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黃天成於警詢之供述。│ │ │月8 日│兒用品有│計320,038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偵卷8,P88-92;PI1,P51 │ │ │至93年│限公司 │)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54) │ │ │8 月30│(嘉義縣│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台陽公司訂購單11紙。(偵卷│ │ │日 │新港鄉月│ │點。 │ 8,P94-97、103、106-108) │ │ │ │眉村月眉│ │ │3.貨物收據8紙。(偵卷8,P98 │ │ │ │潭143之2│ │ │ 、102) │ │ │ │號)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 │ │ │ │ │ │ │ (偵卷8,99-100) │ │ │ │ │ │ │5.應收帳款明細表3紙。(偵卷8│ │ │ │ │ │ │ ,101、104-105 ) │ ├──┼───┼────┼──────┼───────────┼──────────────┤ │11 │93年6 │華南包裝│包裝材料(合│指示呂月霞以電話訂購左│1.被害人邱俊男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1日│材料行 │計69,450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偵卷10,P82-85) │ │ │至93年│(臺南縣│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 │ │ │7 月30│麻豆鎮和│ │地點。 │ (偵卷10 ,P87-88) │ │ │日 │平路23號│ │ │3.送貨單4紙。(偵卷10,P89-9│ │ │ │之17) │ │ │ 0) │ ├──┼───┼────┼──────┼───────────┼──────────────┤ │12 │93年6 │方銓貿易│電腦周邊耗材│以傳真訂購左列財物,致│1.被害人劉達安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5日│有限公司│及CD光碟片(│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偵卷8,P184-186、188-1│ │ │至93年│(臺中縣│合計612,725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91;,P32-35) │ │ │8 月27│大里市成│元,起訴書 │ │ │ │ │日 │功二路 │誤載為312,62│ │ │ │ │ │120巷3號│元) │ │ │ │ │ │6樓) │ │ │ │ ├──┼───┼────┼──────┼───────────┼──────────────┤ │13 │93年5 │慶驊度量│度量衡器材(│指示呂月霞以電話訂購左│1.被害人張鎧丞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1日│衡器有限│合計13萬餘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偵卷10,P38-41) │ │ │至93年│公司 │,起訴書誤載│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份。( │ │ │8 月18│(臺南市│為221,433元 │地點。 │ 偵卷10,P42-44) │ │ │日 │精忠三村│) │ │ │ │ │ │121號) │ │ │ │ ├──┼───┼────┼──────┼───────────┼──────────────┤ │14 │93年6 │金昌膠帶│膠帶(90,000│指示呂月霞以電話訂購左│1.被害人陳壽源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中旬│有限公司│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偵卷10,56-59) │ │ │93年8 │(臺南縣│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 │ │月間 │永康市鹽│ │地點。 │ │ │ │ │忠街2之1│ │ │ │ │ │ │號) │ │ │ │ ├──┼───┼────┼──────┼───────────┼──────────────┤ │15 │93年6 │豐煜貿易│肉精香料1 批│自稱「呂小姐」、「陳有│1.被害人連謝翰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初 │股份有限│(合計170,26│福」者先現金交易,取得│ 。(偵卷6,P42-44) │ │ │ │公司(臺│5元,起訴書 │信任後,再訂購左列財物│2.統一發票6紙。(偵卷6,P47-│ │ │ │北市內湖│誤載為199,8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48、50) │ │ │ │區○○路│5元)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2份。(偵 │ │ │ │1段360巷│ │ │ 卷6,P48-50) │ │ │ │17號3樓 │ │ │ │ │ │ │) │ │ │ │ ├──┼───┼────┼──────┼───────────┼──────────────┤ │16 │93年6 │高豐企業│包裝材料(合│指示呂月霞訂購左列財物│1.被害人黃春福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3日│有限公司│計155,514 元│,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偵卷10,P45-48) │ │ │、93年│(臺南市│)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2.統一發票3紙。(偵卷10,P50│ │ │7月21 │南區新建│ │ │ -52) │ │ │日、93│路21巷3 │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年8 月│號之2) │ │ │ 偵卷10,P53-55) │ ├──┼───┼────┼──────┼───────────┼──────────────┤ │17 │93年6 │巨隆紙器│紙箱計23,000│指示呂月霞傳真訂購左列│1.被害人鄭博文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3日│廠(臺南│箱 (合計322│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偵卷7,P84-87;PI1, │ │ │至93年│市安南區│,000元)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P44-47) │ │ │8 月25│長溪路3 │ │點。 │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日 │段273巷 │ │ │ (偵卷7,P88 ) │ │ │ │15號1樓 │ │ │ │ │ │ │) │ │ │ │ ├──┼───┼────┼──────┼───────────┼──────────────┤ │18 │94年6 │功祥貿易│脆丸素、天然│指示呂月霞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費義忠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8日│有限公司│蟳肉精等(合│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偵卷8,P119-123) │ │ │至93年│(臺北市│計156,800 元│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8 月23│北投區中│)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偵卷8 ,P124) │ │ │日 │山路28之│ │點。 │3.銷貨單7紙。(偵卷8, P125-│ │ │ │2號2樓)│ │ │ 131) │ ├──┼───┼────┼──────┼───────────┼──────────────┤ │19 │93年7 │台億食品│冷凍豬肉(合│指示呂月霞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陳政利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至93│股份有限│計259,536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偵卷8,P169-170) │ │ │年9 月│公司(雲│)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間 │林縣元長│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偵卷8,P171) │ │ │ │鄉崙仔村│ │點。 │ │ │ │ │安北25號│ │ │ │ │ │ │) │ │ │ │ ├──┼───┼────┼──────┼───────────┼──────────────┤ │20 │93年7 │大友紙業│紙張(合計53│指示王佩冠訂購左列財物│1.被害人洪錦惠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間 │有限公司│,000元)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偵卷10,P74-77) │ │ │ │(高雄縣│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2.支票1份。(偵卷10,P81) │ │ │ │茄萣鄉和│ │ │ │ │ │ │平路23號│ │ │ │ │ │ │之17) │ │ │ │ ├──┼───┼────┼──────┼───────────┼──────────────┤ │21 │93年7 │桑樂實業│食品(共計27│先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1.被害人陳奕舟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5 日│有限公司│4,850 元)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偵卷9,P1-4) │ │ │起至93│(花蓮縣│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銷退貨明細表1紙。(偵卷9,│ │ │年8 月│花蓮市民│ │物送至指定地點。 │ P5) │ │ │27日 │德一街56│ │ │3.託運單5紙。(偵卷9,P6-10 │ │ │ │號) │ │ │4.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 │ │ │ 偵卷9,P12) │ ├──┼───┼────┼──────┼───────────┼──────────────┤ │22 │93年7 │大域科技│電線電纜 (合│先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1.被害人楊志成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至93│股份有限│計71,400元)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偵卷9,P163-167) │ │ │年9 月│公司(臺│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間 │北縣蘆洲│ │物送至指定地點。 │ (偵卷9,P168-169) │ │ │ │市○○街│ │ │ │ │ │ │8號3樓)│ │ │ │ ├──┼───┼────┼──────┼───────────┼──────────────┤ │23 │93年7 │柏宏貿易│牛頭牌沙茶醬│指示呂月霞訂購左列財物│1.被害人黃寬益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8 │股份有限│(合計21,800│,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偵卷10,P110-113) │ │ │月間 │公司(臺│元) │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南市大興│ │ │ │ │ │ │街76巷17│ │ │ │ │ │ │號) │ │ │ │ ├──┼───┼────┼──────┼───────────┼──────────────┤ │24 │93年7 │東港食品│海鮮(合計 │先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1.被害人蘇永益於警詢之供述。│ │ │月1 日│有限公司│3,428,210元 │,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偵卷6,P32-34) │ │ │起至93│(高雄市│,起訴書誤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份。( │ │ │年9 月│三民區天│載為3,357, │物送至指定地點。 │ 偵卷6,P38-41) │ │ │4日 │民路121 │412元) │ │3.名片1 紙。(偵卷6,P41) │ │ │ │號7樓) │ │ │ │ ├──┼───┼────┼──────┼───────────┼──────────────┤ │25 │93年7 │鎧育實業│針織帽(合計│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1.被害人蘇雍勝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5 日│有限公司│150,650 元)│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 。(偵卷10,P91-94) │ │ │至93年│(彰化縣│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支票1 紙。(偵卷10,P97) │ │ │8月13 │員林鎮員│ │ │3.送貨單5紙。(偵卷10,P95-9│ │ │日 │集路2段 │ │ │ 6) │ │ │ │326巷1弄│ │ │4.請款單2紙。(偵卷10,P97)│ │ │ │2號) │ │ │ │ ├──┼───┼────┼──────┼───────────┼──────────────┤ │26 │93年9 │寶元機電│冷凍櫃、冰櫃│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1.證人張鈞湍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2日│有限公司│等計8 台(合│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 (偵卷9,P13-17) │ │ │、93年│(臺南縣│計367,000 元│致被害人陷至指定地點。│2.出貨單2紙。(偵卷9,P19-20│ │ │7 月22│關廟鄉南│) │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日 │雄路2段 │ │ │ 偵卷9,P21-24) │ │ │ │115號) │ │ │ │ ├──┼───┼────┼──────┼───────────┼──────────────┤ │27 │93年7 │方大實業│搬運箱、塑膠│先少量交易,取得信任後│1.被害人何淑姿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2日│有限公司│棧板(合計31│,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 。(偵卷7,P99-102) │ │ │、93年│(臺中市│,763元)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2.應收帳款明細表2紙。(偵卷7│ │ │8 月3 │西屯區青│ │物送至指定地點。 │ ,P103-104) │ │ │日、93│海路2段 │ │ │3.統一發票2紙。(偵卷7,P105│ │ │ │246之13 │ │ │ ) │ │ │ │號2樓) │ │ │ │ ├──┼───┼────┼──────┼───────────┼──────────────┤ │28 │93年7 │鮮活實業│蒟蒻食品(合│自稱「許哲文」以電話購│1.被害人黃茂峰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2日│有限公司│計125,400 元│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 。(偵卷9,P131-134) │ │ │至8 月│(嘉義縣│) │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2.支票1 紙。(偵卷9,P136) │ │ │11日 │水上鄉大│ │定地點。 │3.對帳單2紙。(偵卷9, │ │ │ │崙135號 │ │ │ P137-138 ) │ │ │ │) │ │ │4.銷貨退回折讓單1紙。(偵卷9│ │ │ │ │ │ │ ,P139) │ │ │ │ │ │ │5.銷貨單6紙。(偵卷9,P140-1│ │ │ │ │ │ │ 45 ) │ ├──┼───┼────┼──────┼───────────┼──────────────┤ │29 │94年7 │裕國冷凍│進口牛肉(合│指示呂月霞先現金交易,│1.被害人吳清標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4日│冷藏股份│計525,138 元│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列│ 。(偵卷9,P90-94) │ │ │至93年│有限公司│) │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2.支票收訖簽回單1紙。(偵卷9│ │ │8 月27│(高雄縣│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 ,P96) │ │ │日 │鳳山市新│ │點。 │3.統一發票6紙。(偵卷9,P97 │ │ │ │富路422 │ │ │ 、99-100) │ │ │ │巷10號10│ │ │4.出貨單6紙。(偵卷9,P98、 │ │ │ │樓) │ │ │ 101-102) │ │ │ │ │ │ │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 │ │ 偵卷9 ,P103) │ ├──┼───┼────┼──────┼───────────┼──────────────┤ │30 │93年7 │家田企業│魚干食品(合│自稱「郭南飛」者以電話│1.被害人李娟娟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6日│有限公司│計112,850 元│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偵卷10,P61-64) │ │ │至93年│(屏東縣│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8 月27│里港鄉中│ │至指定地點。 │ 偵卷10,P65) │ │ │日 │和路33之│ │ │3.台陽公司訂貨紀錄1紙。(偵 │ │ │ │1號) │ │ │ 卷10,P66) │ ├──┼───┼────┼──────┼───────────┼──────────────┤ │31 │93年7 │計東企業│塑帶捆包機1 │自稱「郭南飛」者以電話│1.被害人梁麗娟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3日│股份有限│台(價值66, │詢價並索取型錄後,再訂│ 。(偵卷8,P178-181) │ │ │ │公司(臺│150元) │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 │ │ │ │北縣樹林│ │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 (偵卷8,P182) │ │ │ │市○○路│ │指定地點。 │3.送貨單1紙。(偵卷8,P183)│ │ │ │373巷7弄│ │ │4.統一發票1紙。(偵卷8,P183│ │ │ │6號5樓)│ │ │) │ ├──┼───┼────┼──────┼───────────┼──────────────┤ │32 │93年7 │俐鋼行股│鋸片約100, │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被害人黃麗薰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0日│份有限公│000 支(合計│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 。(偵卷8,P192-195) │ │ │ │司(臺中│304,500元) │8 月17日、93年8月27日 │2.統一發票1紙。(偵卷8,P196│ │ │ │市西屯區│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3.存證信函1份。(偵卷8,P197│ │ │ │寧夏路70│ │。 │ -199) │ │ │ │號4樓之1│ │ │4.台陽公司基本資料表1紙。( │ │ │ │) │ │ │ 偵卷8,P200) │ │ │ │ │ │ │5.手寫報價單1紙。(偵卷8, │ │ │ │ │ │ │ P201 ) │ │ │ │ │ │ │6.訂購單1紙。 (偵卷8,P202) │ │ │ │ │ │ │7.託運單2紙。(偵卷8,P203-2│ │ │ │ │ │ │ 04) │ ├──┼───┼────┼──────┼───────────┼──────────────┤ │33 │93年7 │敏峰科技│光碟片(合計│指示王佩冠電話訂購左列│1.被害人張永通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3日│有限公司│237,600 元)│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偵卷10,P115-119) │ │ │至8 月│(臺北縣│ │,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地│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份。 │ │ │12日 │新店市安│ │點。 │ (偵卷10,P122-123) │ │ │ │忠路175 │ │ │3.訂購單5紙。(偵卷10,P124-│ │ │ │巷1號) │ │ │ 127) │ │ │ │ │ │ │4.送貨單4紙。(偵卷10,P128-│ │ │ │ │ │ │ 131) │ ├──┼───┼────┼──────┼───────────┼──────────────┤ │34 │93年7 │強匠冷凍│海產(合計22│先少量現金交易,取得信│1.被害人陳勇全於警詢時之供述│ │ │月26日│食品股份│5,120 元) │任後,再訂購左列財物,│ 。(偵卷9,P112- 116) │ │ │至93年│有限公司│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2.出貨單4紙。(偵卷9,P120-1│ │ │8 月2 │(屏東縣│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23) │ │ │日 │東港鄉博│ │ │3.支票2紙。(偵卷9,P124) │ │ │ │愛街109 │ │ │ │ │ │ │號) │ │ │ │ ├──┼───┼────┼──────┼───────────┼──────────────┤ │35 │93年7 │宏仁企業│保齡球球瓶共│指示王佩冠電話訂購左列│1.證人許紅騰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月26日│社(彰化│155 箱(每箱│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A9,P125-128) │ │ │至93年│縣彰化市│10瓶)(總價│,於93年8 月3 日、93年│2.出貨單5 紙。(A9,P129-130│ │ │9 月3 │中正路2 │406,500 元)│8 月11日、93年8 月25日│ ) │ │ │日 │段670巷 │ │、93年9 月1 日、93年9 │ │ │ │ │19號) │ │月3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 │ │ │ │ │ │定地點。 │ │ ├──┼───┼────┼──────┼───────────┼──────────────┤ │36 │93年7 │豐雨塑膠│塑膠製品(合│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被害人袁偉植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9日│股份有限│計85,664元)│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偵卷9,P146-149) │ │ │至93年│公司(臺│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送貨單4紙。(偵卷9,P150-1│ │ │9 月1 │南市海安│ │ │ 53) │ │ │ │路3段135│ │ │ │ │ │ │巷75號)│ │ │ │ ├──┼───┼────┼──────┼───────────┼──────────────┤ │37 │93年7 │東沅泵浦│抽水馬達(合│指示呂月霞以電話訂購左│1.被害人陳順遠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9日│有限公司│計268,322 元│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偵卷10,P17-20) │ │ │至93年│(臺南市│)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統一發票2紙。(偵卷10,P22│ │ │9 月2 │安南區工│ │地點。 │ -23) │ │ │日 │明南一路│ │ │3.出貨單8紙。(偵卷10,P22、│ │ │ │27號) │ │ │ 24-27) │ ├──┼───┼────┼──────┼───────────┼──────────────┤ │38 │93年8 │瀧達食品│火鍋料(合計│先少量訂貨取得信任後,│1.被害人李東烈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間 │股份有限│374,700 元)│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偵卷7,P126-129) │ │ │ │公司(雲│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2.詢價單1紙。(偵卷7,P130)│ │ │ │林縣斗南│ │送至指定地點。 │3.支票1份。(偵卷7 ,P131) │ │ │ │鎮○○路│ │ │4.名片1紙。(偵卷7 ,P131) │ │ │ │6號) │ │ │ │ ├──┼───┼────┼──────┼───────────┼──────────────┤ │39 │93年8 │尚擎工業│農業機械引擎│先少量訂貨取得信任後,│1.被害人張明文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間 │股份有限│空壓機20組、│再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偵卷8,P110-114) │ │ │ │公司(臺│割草機40組、│人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份。(偵 │ │ │ │中市西屯│噴霧機20組 (│24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卷8,P115) │ │ │ │區○○街│合計512,400 │地點。 │3.台陽公司訂購單1紙。(偵卷8│ │ │ │29之4號6│元) │ │ ,P116) │ │ │ │樓之1) │ │ │4.銷貨單1紙。(偵卷8,P117)│ │ │ │ │ │ │5.出貨單1紙。(偵卷8,P118)│ ├──┼───┼────┼──────┼───────────┼──────────────┤ │40 │93年8 │阿松海產│魚產(合計18│自稱「許先生」者先少量│1.被害人郭金松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間 │店(臺南│0,000 元) │現金交易,取得信任後,│ 。(偵卷9,P47-51) │ │ │ │縣七股鄉│ │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 │ │ │ │三股村80│ │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 │ │ │號) │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 ├──┼───┼────┼──────┼───────────┼──────────────┤ │41 │93年8 │素享企業│塑膠原料(合│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被害人鄭福星於警詢之供述。│ │ │月4 日│有限公司│計501,902 元│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偵卷10,P69-73) │ │ │至93年│(福星企│)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被害人胡大海於警詢中之證述│ │ │9月2日│業行) │ │ │ 。(偵卷10,P67-68) │ │ │ │(臺南縣│ │ │ │ │ │ │永康市中│ │ │ │ │ │ │華一路 │ │ │ │ │ │ │297號) │ │ │ │ ├──┼───┼────┼──────┼───────────┼──────────────┤ │42 │93年8 │百鮮屋企│魚產(合計75│指示呂月霞少量現金交易│1.被害人韓文助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2日│業股份有│,360元) │,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 。(偵卷9,P39-43) │ │ │、93年│限公司 │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對帳單明細表1紙。(偵卷9,│ │ │8 月27│(高雄市│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 P44、46) │ │ │日 │前鎮區山│ │地點。 │3.出貨單1紙。(偵卷9,P44背 │ │ │ │中街68巷│ │ │ 面) │ │ │ │9號) │ │ │4.銷貨憑單1紙。(偵卷9,P45 │ │ │ │ │ │ │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 │ │ │ (偵卷9,P45背面) │ ├──┼───┼────┼──────┼───────────┼──────────────┤ │43 │93年8 │炟禾膠膜│封口膜360 捲│指示呂月霞少量現金交易│1.被害人張瑛秦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3日│廠有限公│(合計104,40│,取得信任後,再訂購左│ 。(偵卷9,P104-108) │ │ │、93年│司(臺中│0 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2.出貨單1紙。(偵卷9,P109)│ │ │8 月18│縣大里市│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3.貨物收據3紙(偵卷9,P110)│ │ │日、93│鳳凰路 │ │地點。 │4.請款單1紙。(偵卷9,P111)│ │ │年8 月│236號) │ │ │ │ │ │26日、│ │ │ │ │ │ │93年9 │ │ │ │ │ │ │月1 日│ │ │ │ │ ├──┼───┼────┼──────┼───────────┼──────────────┤ │44 │93年8 │盈收冷熱│乾燥機器(計│指示王佩冠、林明安以電│1.被害人楊彭達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中旬│交循乾燥│280,000 元)│話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 。(偵卷10,P105-108) │ │ │(17日│機有限公│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份( │ │ │前) │司(臺中│ │送至指定地點。 │ 偵卷10 ,P109) │ │ │ │市北屯區│ │ │ │ │ │ │東山路2 │ │ │ │ │ │ │段100巷 │ │ │ │ │ │ │61號) │ │ │ │ ├──┼───┼────┼──────┼───────────┼──────────────┤ │45 │93年8 │昕丞水電│水電材料2 批│以電話訂購左列財物,致│1.被害人李豐丞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17日│材料行 │(合計52,048│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 。(偵卷6,P51-52) │ │ │ │(臺南市│元)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2.出貨單3紙。(偵卷6,P53) │ │ │ │郡安路6 │ │ │3.應收帳款明細表1紙。(偵卷6│ │ │ │段3號) │ │ │ ,P54) │ ├──┼───┼────┼──────┼───────────┼──────────────┤ │46 │93年8 │振聲冷凍│太空鴨(合計│指示呂月霞以電話訂購左│1.被害人陳文恭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20日│食品股份│33,845元) │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偵卷9,P54-57) │ │ │ │有限公司│ │誤,於93年8 月25日將左│2.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臺北市│ │列財物送至指定地點。 │ 偵卷9,P58-59) │ │ │ │萬華區環│ │ │3.銷貨憑單1紙。(偵卷9,P60 │ │ │ │河南路2 │ │ │ ) │ │ │ │段250巷 │ │ │ │ │ │ │31號12樓│ │ │ │ ├──┼───┼────┼──────┼───────────┼──────────────┤ │47 │93年8 │統大冷氣│酒類、電器用│自稱「楊仕銘」者以電話│1.被害人陳明志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30日│電器行 │品等(合計17│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 。(偵卷9,P000-0000) │ │ │、93年│(臺南市│6,000 元) │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2.簽收單2紙、簽收明細1紙。(│ │ │9 月6 │安南區安│ │至指定地點。 │ 偵卷9,P158-160) │ │ │日 │興街469 │ │ │3.支票2份。(偵卷9,P161-162│ │ │ │巷593號 │ │ │ ) │ ├──┼───┼────┼──────┼───────────┼──────────────┤ │48 │93年8 │同毅地板│印尼紫檀46坪│指示呂月霞以電話訂購左│1.被害人宋素偵於警詢中之供述│ │ │月31日│木業有限│(合計119,60│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偵卷10,P28-31) │ │ │ │公司(臺│0 元)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2.請款單1紙。(偵卷10,P35)│ │ │ │南縣仁德│ │地點。 │3.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鄉北保三│ │ │ 偵卷10,P36-37) │ │ │ │街19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