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俊
- 選任辯護人
-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文俊於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李文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