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怡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五行關於「101年11月3日20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1月3日20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